一位长期已婚的中年男士婚外情纠纷,一位刚领结婚证的年轻女性,本应各自遵循原有的生活方向,沿着不同的人生轨迹前行,却意外地相遇,并萌生爱意,最终诞下一名婴儿。
爱上一个不该爱的人
小东来自福建上杭县城区,长期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工作来获取收入,虽然他并非商界巨擘,但经过数年的经营,已经实现了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2007年7月,已经37岁的小东于偶然机会结识了在宾馆从事服务行业的小美,这位21岁的小美容貌姣好,洋溢着青春的气息。
小东尽管已经成家并且有个八岁的孩子,却仍然无法控制自己爱上那位比他小十六岁的姑娘。令人意外的是,小美也觉得和小东相处十分投缘,相识一个月后,两人便开始了共同生活。
非常遗憾他们相识太晚专业的婚姻调查公司-女子婚外情与已婚男产子,抚养权纠纷闹上法庭,那时小美已经和同村的小强领取了结婚证书,只是还没有依照乡村传统举行婚礼仪式,2007年9月尾,小美察觉到自己怀上了身孕,紧接着小美和小强在故乡操办了婚宴,2008年7月,小美诞下儿子小辉,然而孩子的到来并没有让婚姻岌岌可危的小美获得任何安宁。她总是躲着小强,也不管小强的意见,一个人搬到城里租房去了,而且始终跟小东有联系。
“三口之家”短暂生活
2012年,小东承包了当地一项工程,小美便带着孩子搬到镇上与他同住。孩子出生后身体一直不好,小东多次陪她带孩子去医院治疗,并且自己照顾了小家伙将近一个月。小东认为孩子是他们共同生活时怀上的,推测孩子可能是自己的。为了证实这个想法,他在医院照看孩子期间,安排了亲子鉴定,最终确认了他们之间的血缘联系。

小东开始特别关爱小辉,经常带着母子二人外出旅行,照片中处处流露着他对孩子深厚的情感和无微不至的照料,2014年,孩子到了入学年龄,小东为他办理了当地学校的入学登记,孩子的学籍信息上父亲一栏写的是小东的名字。
小美长期居住在别处,她和小强的关系一直不太融洽,经常发生言语冲突。2015年4月,小强对小美感到失望,两人商议决定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儿子由小美负责照顾,小美需要支付小强三万元作为补偿。之后,小美把儿子的户口转到了自己的户籍地,同时让孩子随自己姓。2015年9月,正值开学时分,为了孩子能接受更优质的教学,小东费尽周折,终于把小辉送进了县城一所小学,此后一直亲自负责他的学习和生活。
因抚养权闹上法庭
2015年9月,小辉进入县城学校就读,小美则外出经营店铺,重心放在生意上,因此对孩子的关注逐渐减少,管教也变得松懈。小东主张孩子的户口应当转移到他名下,因为他本身是城区户籍,这样孩子就能进入优质学校,享受更优质的教育资源。此外,他所在的社区正面临集体土地征用,根据政策,按人头分配的补偿款数额可观。小东与小美就孩子迁户口的事情多次商量过,他承诺会让她继续照顾孩子,但小美完全不同意这个安排,她态度很坚定。因为没办法说服小美,小东最终决定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孩子与小辉之间的亲生父子关系,并且由小辉来承担抚养责任。
十一月二十四日,上杭法院举行了首次庭审,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会议。起初,小东提交了合租的凭证、学生身份文件、转学文件以及三人旅行影像等材料,用以证实与小美的共同居住状态。然而,小美始终坚称“与小东仅是朋友关系,并未合住”。
小美不必表明立场,我们能够实施亲子鉴定程序,他之所以怀疑小美否认共同居住的情况,原因不明,但他坚信小辉是自己的儿子,并且不排斥进行亲子鉴定来验证这一事实。
我的孩子与你毫无牵连,完全没有必要进行血缘检测。小美在法庭上坚决反对,不过她的言辞显得有些犹豫。法官询问她有何看法时,她只是面露羞愧,反复强调“孩子确是我的,我不认可这个决定”。
别再固执了,为孩子的未来着想,孩子若跟着我,能在城市里获得更优质的学习资源,我还会为他购置房产,我妻子也愿意帮忙照看小辉,而你跟他在一起,他并未得到多少关爱,你忙于生意也无法全心照顾他,小东试图缓解紧张的场面,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说服小美,可小美坚决表示孩子与他没有关系。
法庭调解出现转机

开庭首场之后,承办法官另外安排了两次调解会议,邀请双方参与协商,依据家事案件审理的实践经验,承办法官认为孩子很可能是小东和小美共同生活的结晶,小美持续不肯承认这一事实,或许源于一位母亲对孩子的本能守护和独占心理,她不希望失去孩子的监护职责。
要取得进展,必须先查明他们的亲属关系。法官向小美详细说明,按照法规,若当事人申请确立亲属关系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而另一方既无反驳证据又不愿接受亲子鉴定,法院在全面评估证据后能够认定亲属关系的真实存在。小美听完法官的说明,陷入沉思,不再坚持己见,只是表示需要时间思考。
12月17日,法院重新安排了庭审会议。会议开始前,审判官征询各方是否考虑进行协商解决,在反复权衡之后,小美最终同意协商,表明小辉确实是小东的孩儿,不过对于不再承担孩子的监护责任,她心里仍存有顾虑。
法官最终从孩子成长角度出发东莞私家调查公司,向小美解释了相关情况。法官表示,经过考虑,他支持孩子由小东负责养育。小美最终接受了这个决定。这起因同居生子引发的抚养权争议得到了解决。双方共同签署了调解文件,文件中明确了小辉与小东之间存在亲生关系,孩子将由小东照顾,小美不需要承担抚养费用。
法官指出,案件审理结果明确,孩子的抚养权判定不取决于小东和小美是否结婚,而是依据他们是否具备与孩子之间的血缘联系来决定。此外,法院在考量双方家庭整体状况时,遵循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从而确定了抚养权的最终分配方案。
法院最终经由协商,让孩子归小东照顾,可等孩子成年,或知晓内情时,会受何种创伤?在伦理与法规的界限上,每有婚外关系者,能否深思熟虑再行动?(文中人物均为虚拟)(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