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关系引发财产争议,通过非诉讼方式成功化解矛盾,记录了中国内地首例子女抚养费信托案件,该文发表于2014年第02期,作者为胡冬云,阅读量达到8,008次
一、基本案情
高风扬和吕妮洁是两位五十多岁的伴侣,他们共同养育了两个女儿。2007年婚外情纠纷,高风扬与郝丽丽开始非法共同生活,2009年3月,郝丽丽诞下非婚生子高峰。在这段非法同居期间,高风扬为郝丽丽购置了两套房产,并且分多次给予她超过七百万元人民币的款项。2012年上半年,吕妮洁和两个女儿得知了这些情况。吕妮洁最初考虑解除这段关系,并且打算要求高风扬承担非法再婚的法律后果。后高先生确实悔过,希望再次进入家庭生活,但是吕女士要求必须合理解决在郝小姐那里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和郝小姐进行了多次交流,她最终也勉强同意和高先生结束关系,不过要求高先生对儿子和自己有一个周全的安排和保证,因此高先生和吕女士一起请律师来处理这件事。
笔者接受委托后,制订了非诉解决争议的工作方案。通过划分不动产的归属与管理权,构建权利监管机制,并引入有特定限制的财产转移方式,以此应对房产相关事务;针对郝女士账户内的金融资产,将其与子女养育开支的分配相联系,鉴于现行《信托法》已确立民事信托机制,运用民事信托手段处理不存在法律阻碍,并且信托资产不受干预的特性能够化解这部分资金权属的纠纷。因此,作者建议借助信托机制构建恰当的体系,既能确保郝女士及其子女的基本生活,也能对高先生、吕女士和郝女士形成相互监督。此方案首先获得了高先生与吕女士的同意,当作者向郝女士说明整体规划时,她也没有表示强烈异议。
二、争议法律焦点
高先生在郝小姐那里的钱财怎样处置?怎样既能够维持高先生和吕女士的婚姻关系,又可以为郝小姐及其孩子的日常开销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三、律师评析
信托方案的构思过程中,主要参照了国家颁布的信托相关法律条文,在此基础上有意进行了突破和探索。
(一)信托当事人的确立
对于委托人的身份问题,曾经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张,既然信托资金登记在郝小姐名下侦探找人-婚外情引发财产纠纷,非诉讼方式圆满化解争议,就应该由她担任委托人;另一些人则指出,从法律角度分析,尽管信托资金账户开设在郝小姐名下,但财产实际属于高先生和吕女士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依照《信托法》的相关条款,信托财产应当源自委托人合法持有的资产。经过权衡,最终决定采纳第二种观点,由高先生和吕女士共同担任委托人。
受托人必须得到委托人的完全信赖,这一点至关重要。就本案的具体情况而言,信托资金需要郝小姐协助处理转交事宜,因此受托人也应当是她高度信任的对象。在此次事件的处理期间,高先生和吕女士的长女高洁岚作为其母亲的代表,与郝小姐交流十分顺畅,两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初步的信任基础。因此,高家大女儿作为受托人当属最为合适的人选。

涉及受益人问题,信托的建立和开始,仅凭委托方与受托方签署的相应文书即可达成法律要求。然而此案的独特性要求信托方案必须兼顾所有相关者的权益,受益人高峰的法定代理人郝女士假如能在信托合同上签字确认,无论是对受益人进行心理安抚还是信托事务的推进,都将非常有益。因此,本案需签署信托协议的当事人当然也便包括了受益人。
另外,这笔信托资金的所有权实际归属于委托人的配偶双方,不过目前登记在第三方郝女士名下,她需要承担替委托人支付信托资金的责任。因此,作者也将郝女士列为相关方,把她称作“资金转付者”,并在信托合同条款里明确了她代为转付的职责以及违反规定的相应后果。
(二)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
信托的核心要素与信托资产是信托契约必须列明的法定内容。成立此信托的根本宗旨在于确保非婚生子女抚养开销的落实。契约中明确受托人需以受益人权益最大化为准绳,负责信托资产的经营,定期拨付受益人的抚养金,为受益人身心健全发展提供财力支持。
明确信托意图之后,要选定确切的信托资产。这项信托资产是经过权衡得出的。根据前述案情概述,高先生与郝小姐共同生活期间,高先生一共支付给郝小姐现金达七百万元。这笔款项中,五十万元用来购置保险,一百万元用来购买银行投资产品,剩余的五百五十万元为现金储蓄。最后两位委托方与郝女士商定一致,500万元现金将注入信托充当专项资产,信托资产还涵盖这500万专项资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由受托人运作产生的利润。
(三)信托财产的具体运用
信托资产的实际操作是契约中的关键内容,是管理人向受益人划分权益的法律基础,也是管理人职责的明确展示。
必须明确受益人的领取标准,具体包含三个方面:第一,从信托设立日到受益人年满二十三岁期间,受托人每六个月要发放八万元人民币的养育资助,这笔钱用来支付受益人的日常开销、教育开支和医疗开销,确保受益人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第二,如果受益人罹患重大疾病需要巨额医疗支出,或者需要支付大学学费、出国留学等大额费用,受托人在核实情况属实后可以批准支付;第三,在受益人成长过程中,如果确实需要其他大笔费用,受益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两位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商议通过,受托人才能从信托基金中拨款。
其次,受益权需要符合的必要条件。考虑到此案的独特性,针对上述受托人如何处理和分配信托财产,这项信托还制定了特殊规定,即受益人领取相关费用必须满足的要求:高风扬先生和郝丽丽小姐双方不能重新建立同居、恋爱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如果在信托运作期间,一旦发生不符合先前规定的状况,信托管理人就有资格停止向受益人承担所有开支。对于先前规定的制定,或许会引发不同的看法,但依据信托成立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佐证,这项条款的制定在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
(四)信托的终止和终止后的财产分配
这个信托大体上属于不能反悔的类型,不过万一碰到非撤销不可的情形,得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都点头才行,这样才能够取消或者结束这个信托。除了按照协议来取消、结束以外,为了能让各方参与者互相监督制衡,这份信托文件还列出了以下几种结束的理由:1、信托的时间到了。这份信托的有效期间从它开始运作的时候算起,一直到受益人年满二十三岁的那一天;高风扬先生和郝丽丽小姐重新建立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比如同居或者成为情人;在信托持续的时间内,受益人不幸离世;信托想要达成的目标无法完成;还有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其他必须处理的情况。

以上终止事由的出现,信托立即终止。信托结束时的剩余资产如何分配是该信托的关键内容,充分展现了各方权益的协调:当出现前述第1、4、5种情况导致信托结束时,信托的资产将归受益人支配;当出现前述第2种情况导致信托结束时,信托的资产将归委托人吕妮洁单独持有;当出现前述第3种情况导致信托结束时,信托的资产将归委托人高风扬与吕妮洁这对夫妇共同管理。
通过审视这些条款的制定,可以明确其核心目的在于:首先,在经济层面,旨在阻止高先生与郝小姐的关系再度升温,以此打消吕女士的顾虑和潜在风险;其次,考虑到信托受益权具备可传承性,将受益人身故设定为信托终结的触发点,从而从根本上杜绝郝小姐作为法定继承人取得收益权的途径。当然,受益人离世确实会影响信托目标的达成,也会使信托结束,不过结束后的财产处置方式可以提前规划,区分各种情形。
(五)民事信托之建议与思考
1、关于遗嘱信托
现行《继承法》与《信托法》对遗嘱信托生效标准存在分歧。依据《信托法》第八条,遗嘱信托需待受托人应允方可成立。然而,同法第十三条又指出,遗嘱信托成立并非必须受托人承诺,若受托人拒绝,可改选他人担任受托人完成信托设立。我国《继承法》沿袭《民法通则》的某些条款,主张遗嘱仅凭立遗嘱人个人意志成立,无需他人认可便可产生效力,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立遗嘱人离世即标志着遗嘱的生效。
所以,应当清楚界定遗嘱信托从遗嘱订立起就开始运作,在立遗嘱人离世后正式产生法律约束力,这样做能让这一机制在财产传承领域切实产生效用。
2、关于信托登记
我国《信托法》第10条确立了信托登记制度,不过这项规定存在若干缺陷:首先,自《信托法》实施十余年至今,尚未形成配套的信托财产登记体系,导致信托相关方即便想登记也无法操作,该条款实际并未落地;其次,关于信托登记的具体内容,是侧重财产权属登记还是公示登记,法律表述模糊不清,在处理信托争议时难以形成统一裁判标准;再者,该条款第2款明确指出“未登记的信托无效”,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持续引发争议,至今仍无定论。
四、结论
根据律师制定的信托计划,案件圆满结案,达成了各方原本的期望:高先生和吕女士的婚姻得以维系东莞调查取证事务所,郝小姐对于自身及子女未来生计的担忧也消除了。简单来说,原本棘手的问题,依靠精心构思的信托计划,最终获得了相当圆满的处理,既实现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目标,也推动了民事信托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实践尝试。
(作者单位: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