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民政厅(局),自治区民政厅(局),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使婚姻登记事务管理更加严谨,我们部门对《婚姻登记事务管理临时办法》进行了调整,现将其公布,请务必严格遵守并实施。
民政部
2015年12月8日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提升婚姻登记工作的标准,保障当事人相关权利,依据国家婚姻法律及登记办法,特制定此规定。
婚姻登记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条文和本规范,恪尽职守,妥善完成婚姻登记相关事务。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不设区的城市和市辖区民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双方或一方常住居民户口在此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事务。
省级政府能够依据具体情形,确定乡镇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双方或一方常住地址在当地的内地居民婚姻注册事宜。
省民政机关或其指定的部门,负责处理居住在本地的国际人员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婚姻注册事务。
负责处理经济特区、高新产业园区等特殊区域居民结婚手续的部门,其设置方案由省级民政机构拟定,再提交同级政府最终审定。
现役军人可以到部队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或者选择入伍之前长期居住的户籍地的婚姻登记处,也能够前往另一方当事人长期居住的户籍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级人民政府,在处理婚姻登记事务时,需依照本规范,设立婚姻登记机构。
省级民政部门设立、调整或取消婚姻登记机构时,需制定正式文件并公布于众;市级及县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若进行同类操作,须拟定文件公布,同时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省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此情况,相应更新婚姻登记系统操作权限。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市级、县级(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还有乡镇人民政府所设立的婚姻登记机构,分别被称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构,市一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构,县(市)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构;
××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级民政部门若设有数个婚姻登记机构,则每个登记机构名称前需加上其地理位置的名称。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构需要在入口处显著位置张贴机构标识牌。该标识牌的规格至少要达到1500毫米乘以300毫米,或者550毫米乘以450毫米。
第九条 婚姻登记机构必须依照民政部规定,应用全国婚姻事务管理专用标志。
第十条 具备婚姻登记事务管理职责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机构以及乡级人民政府,需要制作用于婚姻登记业务的专用图章和钢印,这些印章为圆形,直径为35毫米。
婚姻登记专用印章和钢印,中心刻有特定标志,周边镌刻婚姻登记机构隶属的行政单位名称,例如:某个省民政厅、某个市市民政局、某市某区民政局、某县民政局,或者是某县某乡(镇)人民政府。
在印章下方标注“婚姻登记专用章”。民政局设有多个婚姻登记窗口,在每个窗口的印章下方需标注该窗口的序号。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机构须配备单独空间执行婚姻登记事务,内部应包含等候区域、结姻办事处、解除关系办公室及资料保管单元。结姻办事处与解除关系办公室能够整合,转变为等量的婚姻事务处理单元。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设有婚姻登记公告栏。
结婚登记机构不能位于婚纱照工作室、婚礼策划公司、医院等场所里面,这些服务行业也不能设立在结婚登记大厅里面。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配备以下设备:
(一)复印机;
(二)传真机;
(三)扫描仪;
(四)证件及纸张打印机;
(五)计算机;
(六)身份证阅读器。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构能够配置具备录音录像作用的装置,同时要妥善维护录音录像的相关信息。
婚姻登记机构必须设置相应的公共便利条件,婚姻登记双方人员需要依照规定恰当运用。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构施行事务透明化,以下信息需于婚姻登记场所进行公示:
(一)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
(三)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
(五)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六)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七)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
婚姻登记机构的工作时段和联系方式,若有多个登记点,需要全部告知,流动登记的,应公布具体时段和场所;
(九)监督电话。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构必须存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以及相关资料,供结婚双方免费翻阅。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处工作日须公开服务,具体时段于办公地点旁公示。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构须借助省级婚姻登记信息平台实施即时联网办理,同时将婚姻登记的电子资料即时传送至民政部婚姻登记信息平台。
各地方民政机构需为当地婚姻登记的数字化进程提供支持,同时应拟定相关管理规范。
婚姻登记机构需要把本地区保管的未录入电子系统的婚姻登记档案找侦探公司-民政部印发通知 公布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补充录入到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系统里面去。
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构必须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妥善保管婚姻登记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婚姻登记机构需建立针对印章、凭证、纸质档、数字档等的管理规范,同时健全业务培训、岗位职责、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机构必须提供婚姻登记网络预约服务,同时设立咨询电话,该电话号码可在当地114查询服务台查询到。
符合标准的婚姻登记机构需要设立网络平台,该平台应公布以下信息:服务时段,机构位置;处理事务的范围;获取婚姻认证的资格,完成婚姻认证的步骤;获取离婚认证的资格,完成离婚认证的步骤;领取婚姻证明的流程,所需文件,终止婚姻的流程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机构能够设置婚姻家庭咨询室,借助政府委托服务或公开征召人士等途径任用婚姻家庭顾问,在确保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基础上,提供婚姻家庭咨询服务。婚姻家庭顾问必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一)社会工作师;
(二)心理咨询师;
(三)律师;
(四)其他相应专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构具备条件时,能够建立专门场所,向符合要求的双方授予婚姻证明文件。
第三章 婚姻登记员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构必须设置专门负责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的数量和编制标准,可以参照《婚姻登记机构级别评估规范》来制定。
第二十四条 婚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命。
婚姻登记员需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的专业训练,通过考核,获得合格证书,才有资格执行婚姻登记任务。其余人员不允许从事本规范第二十五条所述的工作。
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婚姻登记人员需要每隔两年到市级以上民政单位组织的专业学习中去学习,并且要获得学习评估的合格凭证。
婚姻登记机构须即刻将婚姻登记人员开始工作或结束工作的情况一层层通报给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需依据收到的通报即时修正婚姻登记系统操作的相关授权。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核实当事人有无资格办理婚姻关系确立手续,有无资格办理婚姻关系解除手续,有无资格补领婚姻登记凭证,有无资格撤销因受强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
(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
(四)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六条 婚姻登记人员需要精通相关法律条文,熟练操作婚姻登记相关软件,执法要规范,服务要周到。婚姻登记人员通常应该具备大学专科或者以上的学历。
婚姻登记员上岗应当佩带标识并统一着装。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二十七条 结婚登记需遵循特定流程,依次完成初步审核,接着是受理环节,然后进行详细审查,最后完成登记并发放证件。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当事人拥有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所述的有效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是合法的,并且当事人持有它们。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时,需提供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和户口本,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交身份证件,则可以出示有效的临时身份证件。
个人证件与户籍资料中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必须相符;若不相符,个人需先到相关机构办理更正手续。
登记簿上的婚姻状态必须和申请人陈述相符。如果不符,申请人需向管理机构提交能够证实其陈述有效性的官方法律文件、伴侣死亡医疗鉴定书等证明;如果状态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申请人应先到相关单位进行更正。
当事人所陈述的婚姻情形,同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的记录不相符的,当事人需向负责登记的部门提交能够证实其陈述确实性的相关文件,例如法院最终确认的法律文书,或是配偶离世时由医疗机构开具的死亡证明或鉴定文书等。
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时,需准备个人身份证件、军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部队开具的关于军人婚姻状况的官方文件。
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军人身份文件以及军人婚姻登记文件所载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公民身份识别码必须相符;若不相符,相关个人需先向主管单位申请更正。
第三十一条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由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的,本人没有配偶的情况说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亲属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经澳门地区公证部门出具的文件,表明本人目前没有配偶,同时确认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也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关系。
第三十三条 台岛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台岛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岛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三)经台湾地区公证部门认证的,本人单身,且与对方当事人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亦无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
第三十四条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居住国相关单位开具的、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的本人单身且与对方无直系亲属及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的文件,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出具的、证明本人单身且与对方无直系亲属及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的文件。
与中国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所开具的相关文件,需经由同时与中国及该国存在外交往来的第三方国家派驻该国的外交代表机构,以及中国派驻该第三方国家的代表机构进行确认,或者由第三方国家派驻中国的外交代表机构进行核实。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由相关国家公证部门或者具备相应权力的机构所开具的、并且经过中国驻该国外交代表机构或者该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确认的、关于个人未婚状况的文件,或者由相关国家驻华外交代表机构直接出具的个人未婚状况的证明文件。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接到结婚申请,需遵循以下步骤处理:首先接收当事人的申请材料,然后审查相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接着向申请人说明婚姻法规定,最后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发放证书。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核对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所列的证件与材料,逐一进行确认,确保齐全完整。
(三)结婚双方各自准备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这份声明书上的“声明人”栏位,需要当事人当着见证人的面亲笔签名,并且压上指印
当事人当面对声明内容进行回忆,婚姻登记人员担任见证角色,并在见证人位置上署名。
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需核实当事人递交的各类文件资料,确认其婚姻资格后,应填写相关审查表格,并签发结婚证件。
第三十八条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项内容的填写,需遵循以下要求,并借助电脑操作进行,
“当事人身份信息”,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需以汉字形式记录;若为外籍人士,则依据其护照所载姓名进行登记。
“出生日期”:应当以阿拉伯数字形式呈现,具体为身份证件上注明的出生年月日,格式为“XX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件号”:内地居民需填身份证号码,香港、澳门、台岛居民需填对应证件号码,号码后要加注地区标识,华侨需填护照或旅行证件号码,外国人同样填写护照或旅行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当事人是内地公民、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的,登记“中国”;当事人是国际友人的,依照其护照上的国家名称登记;当事人没有国籍的,登记“无国籍”。
证件状况:需逐个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和凭证,不能遗漏任何一项。
6.“审查意见”:填写“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
“登记结婚的年月日”:采用阿拉伯数字形式,书写格式为:“年份 月份 日期”。所填写的具体时间,必须和结婚证书上记录的注册时间完全相符。
“结婚证编号”的填写方式需遵循民政部发布的相关要求,具体填写规范可在附则中查阅。
9.“结婚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
“办理机构名称”:应填写负责处理该婚姻登记事务的婚姻登记机构的准确名称。
(二)“登记员签名”:经批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必须手写签名,不能使用个人印章,也不得采用电脑打印的方式。
在“影像”部分粘贴个人提交的图像资料,同时,在连接处压上钢质印章。
第三十九条 结婚证的填写:
结婚证书上的“结婚证书编号”“个人姓名”“男女差异”“出生具体时间”“身份证明编号”“所属国家”“办理时间”必须和《结婚登记审核办理表》里对应的条目完全相符。
(二)“婚姻登记员”:负责批准结婚登记的人员,需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手写签名,确保字迹清楚,不可使用个人印章或电脑打印。
(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
(五)“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第四十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工作后,必须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如果发现填写存在差错,或者证件被弄脏、破损,需要将证件作废,然后重新进行填写。
领取结婚凭证,务必确保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具体流程包括以下环节: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
说明双方在拿到结婚证之后产生的法律联系,以及夫妻双方享有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责任。
当事人需亲自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部分进行签名,同时按上指纹,整个过程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完成;
领取证件时必须亲笔签名并加盖指印,这项内容不能留空,也不允许其他人替填写或代为按指印。
(四)把结婚证书单独交给新婚夫妇每人一份,同时告知他们:获得结婚证书,便形成配偶身份;
(五)祝贺新人。
申请补领结婚证明的,双方需提交《补领结婚证明声明书》,登记部门依照登记流程进行办理。
申请重新结婚的,需要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构依照结婚登记流程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每对婚姻登记手续后,需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进行系统性的分类和妥善的保管,确保不会发生初始文件材料遗失或损坏的现象。
第四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构对于不具备结婚条件的情况,不会接受申请。如果当事人需要领取《无法完成结婚登记说明》,机构必须提供。
第五章 撤销婚姻
受强迫缔结的姻亲,能够向最初负责该结合注册的部门申请废除这段关系。
第四十七条 撤销婚姻需遵循特定步骤,依次为初步审理,然后是受理申请,接下来进行审查核实,再提交上级批准,最后进行公告公示。
第四十八条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第二,处于困境的一方与另一方一同前往婚姻注册管理机构,签署一份声明,表明双方不存在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及债务纠纷的情况。
提交申请期限,须在结婚注册日期,或遭受胁迫者重获人身自由之时,二者之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公安部门提供的涉及人员被贩卖及获救的文件资料,或者司法机构下达的能够证实人员受强迫缔结婚姻的法律文书。
第四十九条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当事人需在婚姻登记官主持下自行填写《请求解除婚姻文书》东莞私人侦查,夫妻双方须在“承诺人”一栏亲笔署名并压印指模。
当事人需要大声念出自己的申请文书,婚姻登记人员充当见证角色,并在见证人位置上留下姓名。
第五十条 婚姻登记机构起草“取消×××与×××婚姻关系文件”提交上级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若符合取消条件,相关机构应予以同意,并发布正式取消文书。
第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机构须将《关于取消×××与×××婚姻关系的通知》交给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婚姻登记的布告栏张贴,持续时间为三十天。
第五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构对于不符合取消婚姻资格的情况,需要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取消的理由,同时通知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取消婚姻关系。
第五十三条 除了因受到强迫而缔结婚姻的情况之外,不论出于何种缘由,若有人申请认定婚姻无效或废除婚姻关系,相关的登记管理机构都不会予以处理。
第六章 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要按顺序进行,先进行初步审核,然后是受理环节,接着是详细审查,最后完成登记并发给证件。
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手上有离婚文书,文书里面说明了双方都想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就孩子照顾、财产分割还有债务承担等事情达成了共同看法。
当事人拥有内地相关机构或者中国驻外外交代表机构授予的婚姻证明文件,该文件用以证明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当事人拥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所列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这些文件是合法的,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第五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接到离婚申请,需遵循以下步骤处理:首先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接着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然后安排双方当事人到场,随后引导他们填写必要表格,之后核对双方身份信息,再确认离婚意愿真实有效,最后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并出具证明文件。
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离婚,以及是否接受离婚协议条款,同时做好记录,记录完成后请当事人确认无误并签字。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离婚登记的人有一本结婚证不见了怎样调查重婚,应该用书面形式说明证件遗失的情况,婚姻登记部门能依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手续;申请离婚登记的人两本结婚证都遗失了,应该书面说明证件丢失,并且提供盖有档案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副本,婚姻登记部门能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这些材料完成离婚登记。
当夫妻双方决定和平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已经就孩子的监护、财产分配以及债务承担等关键问题达成共识时,他们需要填写一份《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上“声明人”那栏的签名,应由声明人当着监誓人的面来写,并且要按上指纹;
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夫妻双方需当场在离婚文书上签字确认,婚姻登记机构有权在该文书上加盖长方形印章,内容为“此件与档案文件相符,禁止修改,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该离婚文书夫妻双方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构留存一份存档备查。当事人如果离婚协议书不见了,想要婚姻登记机关帮忙复印,就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去调取婚姻登记档案。
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后,若当事人希望调换离婚协议书,或者修改协议书中的条款,婚姻登记管理机构不会接受这类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