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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哪家好-轻松搞懂:非法同居和重婚之间究竟有啥区别?  时间:2025-12-27 09:08:06

日常生活里头东莞请侦探,人们老是爱把“非法同居”跟重婚掺和一块儿去,觉得它们是同一个意思。可是呢,“非法同居”跟重婚实际上存在着不一样的地方。“非法同居”属于民法范畴内的制度,而重婚不仅是民法范畴里的制度,同样也是刑法范畴内的制度。那该如何去区分“非法同居”跟重婚呢?请瞧下文!

▌关于“非法同居”

要点提示,“非法同居关系”这种说法,不存在任何法律方面的根据,已经被同居关系给替代了。

律师观点①

一、“非法同居”概念的提出。

在1989年1时候,11日子,其中的21日这-day,最高方面的人民法院,有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个意见》,这里边的第3条作出规定:“自民政部新式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的那个日子开始,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照非法同居关系来对待。”。

2001年,在婚姻法修改以前,有那样一些男女,他们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而是一起同居生活着,不管在同居之际他们是不是未婚状态,也不论其是否契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不属于符合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形,那就一律被称作是“非法同居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那些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案件时,应当首先向双方当事人,极其严肃地指出其行为所具有的违法性以及危害性,并且依据其违法情节,予以针对性地批评教育或者实施民事制裁。

那些被视为“非法同居”的处于男女关系的双方,是会遭致人们的鄙夷的。要是不以结成夫妻的名义去共同生活,恐怕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属于流氓行径呀。

二、 “非法同居关系” 被同居关系所取代。

修改前的婚姻法,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未婚男女双方,不能在一起同居生活。修改后的婚姻法,同样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同居生活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没规定,更没有禁止性规定侦探哪家好-轻松搞懂:非法同居和重婚之间究竟有啥区别?,把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同居生活的行为,称之为“非法同居关系”,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没有结婚而共同居住已经渐渐变成一种相对比较常见的现象,在二零零一年对婚姻法作出修改的时候,甚至有一些人提出了“试婚前的同居生活”这样的概念,换句话来说就是先一起居住生活,在相互适应或者觉得满意之后再正式步入婚姻殿堂。所以,就存在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居关系”这一概念从历史舞台退场的必要。

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作出规定,其内容为,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情况下,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此规定第一次提出了同居关系这一法律术语。

二零零三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作出规定,当事人要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当事人因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方面产生纠纷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则应当受理。就此,同居关系的法律概念被进一步明确规定下来。

自此,“非法同居关系”里“非法”这两个字被去掉了,被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也存在将其称之为未婚同居的情况,也能够说是没有结婚就进行同居生活的一种男女关系。这里所说的同居,并不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涵盖在内。

三、未婚同居期间的收入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作出规整,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之际,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获取的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予以处置 。

未婚而选择同居的男女两方,通常来讲都具备结婚的意图,只是鉴于各种各样的缘由而没去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所以,在一同生活的这段期间之内,所获取到的财产,要是没有证据能够表明是按份共同拥有的,一般情况下就会被视作共有财产。

▌关于重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非法同居与重婚区别_离婚法院调查重婚_非法同居法律定义

具有配偶身份却又实施重婚行为的,或者明明清楚人家有配偶却还跟其结婚的有关情况,所处刑罚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那些没有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去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当他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时,应当进行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存在男女双方,这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这种情况下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有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对于这种情况, 人民法院会告知其,在案件受理之前,要去补办结婚登记,要是没有补办,那份结婚登记的话, 就会按照解除同居关系来进行处理。

相关案例

1.采取通过假离婚,这种方式是为了达成某种目的,在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又和别人结了婚,这种情况并不构成重婚罪——肖康平重婚案 。

以下是改写后的句子:行为人为了达成逃避计划生育,从而进行了假离婚的行为,进而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此种状况下,婚姻关系归于消灭,之后又与其他人结婚,那么与之结婚的人和行为人自身,均不构成重婚罪。需注意的是,即便离婚之后县政府撤销了《离婚证》以及《离婚调解书》,不过这些行政行为属于越权这个范围之内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所以不能成为婚姻处于存续状态的事由。

来源:《新类型疑难刑事犯罪案例定罪量刑点评》

伪造配偶签名,借此骗取离婚登记,进而与他人在别的国家结婚,这种行为构成重婚罪,此乃桥本郁子诉桥本浩重婚案 。

案例要旨:存在这样一种行为,即伪造配偶签名去骗取离婚登记,此行为属于办理假离婚手续的行为,该行为是无效的,从一开始就不会产生法律效力,正因如此,婚姻关系不会因为上述行为而消灭离婚法院调查重婚,在这种状态下,如果再进行结婚的行为,那就构成了重婚罪,这属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再婚的行为。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4期(2012.1)》

在协议离婚之后,与其他人形成了事实婚姻的情况,构成重婚罪,这是张蕾被控重婚宣告无罪案所涉及的内容啦。

协议离婚并不意味着就是正式离婚,在没办理法定离婚手续时,却跟他人借助夫妻名义长时间共同生活,这构成了重婚罪。从主观角度来讲,协议离婚的人的知道自己没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关系依旧合法存续,却期望和他人缔结姻缘。从客观情况来看,存在有配偶还和他人结婚的事实,对于这种违背一夫一妻制的行径,应当以重婚罪来追究协议离婚人的法律责任 。

案号:(2003)宣中刑终字第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4. 确认认定的事实重婚结束的时候,应当去考量当事人解除事实婚姻的意愿表示,以及该解除行为达成让普通大众觉得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那种效果,——田顺华重婚案 。

案例要旨:对于认定事实重婚行为终了而言,应当着重去考虑两个因素,其一呢,是行为人作出解除事实婚的意思表示这一点,其二呢,是行为人的解除行为达到让普通公众觉得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这样一种效果。

案号:(2012)二中刑终字第1972号

非法同居与重婚区别_非法同居法律定义_离婚法院调查重婚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专家观点

1.重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重婚行为

当构成本罪时,在客观方面该如何呈现呢,表现为行为人必然得具备重婚的行为才行。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重婚行为呢,也就是那种,有配偶的人,又和其他人结婚的情况,或者是,明明知道他人是有配偶的,却还和那个人结婚的情况,一旦是这样,那就构成了重婚罪。

就是说,有配偶的情况呢,是指男子有妻子,女子有丈夫,并且这种夫妻之间的关系,在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除的时候,还处于存续状态的,这样的人就是有配偶的人。要是夫妻关系已经解除了,或者因为配偶当中有一方去世了所以夫妻关系自然而然地消失了,那就不再属于有配偶的人了。又与他人结婚这种情况,涵盖了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合法的手续从而登记结婚的,以及虽然没有经过婚姻登记的相关手续,但是以夫妻的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这种情况呢,是说尽管本人没有配偶,然而却清楚地知道对方是有配偶的,还故意和对方结婚(这其中包括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跟配偶进行登记结婚之后,又同他人再次登记结婚进而重婚,也就是存在两个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所构成的重婚情况。有配偶的那么一个人,再度同他人完成登记结婚,这里面存在重婚者对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欺骗从而领取到结婚证的情形,也存在重婚者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彼此串通一起作弊最终领取到结婚证的状况。

和原本的配偶进行了登记结婚,和其他人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但是却以夫妻的关系共同居住生活,从而构成了重婚,就像这样的情况就是先有法律婚,之后又出现事实婚的这种情形。

(3)和原配偶没有进行登记,然而却实实在在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着,之后又跟其他人登记结婚从而构成重婚,这就是先有事实婚姻而后有法律婚姻的类型。

(4)不存在配偶,然而明明知晓对方存在配偶,却与对方进行了已登记结婚的行为,或者是以夫妻关系与之同居,进而构成重婚 。

(取自《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解释(上)》,此为张军所撰写,由人民法院出版社于2013年予以出版)。

2.事实上的重婚与同居、临时姘居关系的界限

因重婚罪主要特征为,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是已有配偶之人,他们之间非法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婚姻法第 3 条不但规定禁止重婚,还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依照 2001 年 12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2 条的解释,婚姻法第 3 条、第 32 条、第 46 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若是男女双方存在同居情况,不过并非“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状态,而是随时能够进行自由拆散,那么这种情况仅是临时姘居关系,属于单纯的非法同居,不应该被认定为重婚。

于现实生活里,存在这样的情况,有的人,虽没有进行登记结婚,也未曾举办结婚仪式,然而,这两人确实展现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状态,也就是以夫妻关系相互对待,并且群众也都认定这种情况,那么这种情况就应当被视作是事实上的重婚,。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里,对事实上的重婚作出明确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其于1994年1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由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若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仍要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在2003年8月8日之时,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经过修订以后,国务院再度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 ,进而做出自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决定。不过上述“批复”依旧能够参照执行。

(取自《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下册》 ,由周道鸾、张军主编 ,那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所出版的 ) 。

3.刑法中事实婚的认定

因为民法以及刑法有着其自身特别的调整对象,还有任务以及目的,所以,不能够单纯以民事审判里的做法去理解,进而适用刑法。刑法之中的事实婚理应涵盖非法同居,以及被当作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的事实婚。

其理由为: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开始施行的那一日起,要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的名义共同居住生活,那么就会按照非法同居关系来对待,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人们自觉去办理婚姻登记。然而,绝不能够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就去否定他们婚姻关系在客观上是存在的,仅仅是这种婚姻关系不具有合法性罢了。重婚罪的犯罪客体,不是相对方的权利,而是一夫一妻的社会管理秩序,它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因为相对方利益不受民法保护,就否定另一方构成重婚罪,不然的话,重婚罪打击的就仅仅只是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而不是破坏一夫一妻制,这明显不符合刑法的目的性解释原则。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4日,给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份《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关系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里边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在1994年1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于1994年2月1日由民政部予以发布)发布施行之后,要是有配偶的人跟他人以夫妻名义来同居生活着,或者明明知道他人拥有配偶还跟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依旧得按照重婚罪来对其定罪判刑,我们觉得这个解释是正确的。

(摘取于《刑法分则实务的探讨著述里》,由王作富予以编汇总揽著成),(是中国方正出版社于2013年正式出版发行的)。 。

①选自在微信称作“齐鲁家事”的公号,作者是刘军民,所属单位为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