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规的第1782(a)条(以下称为“第1782条”)规定,当满足某些条件时,美国地方法院可以发出一项要求居住或居住的命令,以提供证词,陈述,陈述,陈述,或提供相关的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或其他在外国或国际法院诉讼中使用的命令。近年来,在许多跨境纠纷中,各方使用第1782条向美国法院申请取证,以支持他们在中国诉讼中的主张。这种情况在跨境商业诉讼和仲裁纠纷中最为普遍,但是近年来,在技术知识产权诉讼(例如专利和商业秘密)中也很普遍。
在中国的知识产权诉讼中,权利持有人经常取证面临困难。例如,声称的专利涉及方法索赔,或者技术秘密是公式或过程。目前,通常需要诸如被告的生产过程,源代码等的机密文件来证明侵权。原告很难通过合法手段收集这些材料。众所周知,美国发现的范围和强度通常比其他国家的范围更大。因此,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被告是美国公司或在美国拥有子公司,则使用美国证据披露系统试图收集一些在中国难以收集的证据也是一种想法。但是,美国法院诉讼中有“保护令”。通过发现获得的证据不能随意用于外国诉讼,而是需要根据第1782条申请美国的批准。
作者最近代表被告进行了两项技术知识产权诉讼,并且均遇到了原告向美国法院申请的原告证据调查取证的,要求根据第1782条在中国的平行诉讼中披露的证据。最终,原告的要求被拒绝。本文将根据特定案件之一,简要介绍从美国法院通过第1782条取证的相关问题。
使用第1782条向美国地方法院申请证据的申请人必须符合某些法定条件:
1。披露证据必须在外国或国际法院诉讼中使用;
2。申请人必须是上述程序中的利益相关者;
3。要求提供证据的个人或实体的住所或位置必须在申请人提出申请的美国联邦地方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这些法定条件通常更容易满足。
联邦地方法院拥有是否允许披露证据的权力。美国最高法院在Intel Corp.诉Advanced Micro Devices,Inc.案中明确表示,根据第1782条(“ Intel Elements”)决定请求时可能会考虑四个因素:
1。即使没有第1782条的协助,要求的证据是否在外国法院的司法访问范围内;
2。外国法院的性质,外国诉讼的特征以及接受外国政府,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供的司法援助;
3。第1782条中的请求是否掩盖了针对外国或美国有关外国取证限制或其他政策的尝试;和
4.它是否包含过度干预(外国司法程序)或负担重大。
英特尔要素是法院在做出决定时考虑的因素,但不需要每个要素来支持法院的裁决,法院不必考虑所有这些因素,但是请求方应尽可能地证明每个要素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反对第1782条请求的当事方负责证明可以拒绝该申请的任何事实。
In Intel element (1), it is concerned with whether the requested evidence is available without relying on Article 1782. In our case, as a party to a Chinese litigation, the defendant submitted a statement from a Chinese lawyer (including a former judge) to the US court, demonstrating that the Chinese court has full authority to require the parties to provide evidence, such as the rules for the allocation of burden of proof as stipulated in Article 2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 of知识产权,第24条规定的证据法令,以及拒绝提交第25条规定的证据所面临的不利后果。
关于英特尔元素(2)东莞正规婚外情调查,需要考虑外国法院对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援助的接受程度。这并不意味着证据本身是否会被外国法院接受,而是外国法院对这种援助的态度。在我们的案件中,被告向美国法院指出,原告在中国诉讼的申诉中声称,侵权人能够通过分析所谓的侵权产品来确认侵权,因此在第1782节中没有其他证据披露。美国法院认为,双方都均匀地属于这一因素,但也提到中国法院可能不欢迎外国证据披露,这是由于繁琐而多余的程序。
英特尔要素(3)需要考虑是否要通过第1782条绕过外国诉讼中的不良取证程序。这不需要请求者用尽外国诉讼中的所有证据披露工作。在我们的案例中,被告证明,中国诉讼中有多种方式使原告能够获得所请求的证据,而无需协助第1782条,而原告没有尝试过。此外,原告在中国诉讼中清楚地指出,他有证明侵权的证据,现在他寻求第1782条,表明可能是绕过中国的证据收集程序并违反了司法礼貌和效率的目标。
英特尔元素(4)要求要求的证据披露不会过度参与或负担。在我们的案例中,原告的索赔是产品索赔,并且已经购买了被指控侵权的产品的样本,这完全有能力通过被告披露的物理检查和技术文件来证明侵权。被告必须提供包含机密信息(例如生产过程的机密信息)的文件,这些文件对这种情况是重复的私人调查取证公司-中国的技术知识产权诉讼:通过美国法院取证的实践和挑战,并且与案件的需求不成比例。
我们注意到,近年来,第1782条逐渐从简单的调查手段取证进化为具有强烈威慑的进攻手段。在我们的案例中,原告要求的证据包括高度机密的文件,例如被告的生产过程,包括被告生产的几乎所有技术知识。一旦泄漏,后果将是不可想象的,被告自然不想轻易提供。实际上,原告不需要机密文件,例如被告的生产过程来证明中国诉讼的侵权。原告甚至提交了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通过对所谓的侵权产品的分析,他得出的结论是,它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因此,完全没有必要在中国诉讼中使用被告的机密文件。
实际上,随着中国近年来知识产权证明的规则和实践的逐步改善,原告证据的难度大大减少了,这也意味着,在中国诉讼中寻求第1782条援助的必要性越来越低。当律师在此类知识产权案件中代表原告时,他应完全证明根据案件情况申请第1782条的必要性,也就是说,为什么难以获得某些证据,并且在中国程序中至关重要。如果被告的代表,则从相反的角度进行反驳,证明中国的司法程序已经使当事方有足够的可能性取证,并且支持此事的专家声明(例如在中国司法审判的专家)将非常有帮助。
资料来源:iprdaily中文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