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弘泰侦探调查公司
service tel
13728687007
站内公告:
诚信为本:市场永远在变,诚信永远不变。
侦探案例
调查信息当前位置: 首页 > 调查信息
私家侦探如何调查-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时间:2025-07-04 09:18:02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

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为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旨在规范法庭调查流程,增强庭审的质效,确保诉讼证据在法庭上展示、案件事实在法庭上核实、诉讼双方意见在法庭上表达、裁判结果在法庭上形成,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特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

法庭必须恪守证据裁判的基本准则。在确定案件真相时证据调查概念,必须依据确凿的证据。法庭审理过程中,应以证据审查为核心。对于法庭依法认定为非法的证据,应予以排除,不得进行宣读或质证。若证据未在法庭上公开展示、宣读、辨认或质证,且未经过相应的调查程序核实,则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法庭需恪守程序公正的基本准则。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需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被告人无需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法庭应保持中立立场进行裁决,严格遵守法定的审判流程,保障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阶段能够公平对抗。通过确保法庭审判程序的公正性,从而实现案件判决在实质上的公正。

第三条 法庭需恪守集中审理的基本原则。需对庭前准备工作进行规范化,以防止庭审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延误和中断。承办法官需在开庭前仔细审阅案卷,明确法庭审理的具体方案,并向合议庭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对于已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法庭可依法处理可能引发庭审中断的问题,并组织控辩双方展示相关证据,同时归纳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

第四条,法庭必须坚守诉权保障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规定,法庭需保障当事人及所有诉讼参与者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同时,也要依法保障辩护人在发问、质证、辩论和辩护等方面的权利。此外,还需不断完善有利于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二、宣布开庭和讯问、发问程序

法庭宣布开庭之际,需向当事人明确说明,他们在法庭审理环节中,依照法律规定所拥有的各项诉讼权益。

针对那些需要举行庭前会议的案件,如果在庭前会议期间已经对诉讼权利相关事宜进行了处理,那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可以在宣布诉讼权利相关环节的同时,一并公布庭前会议对相关事项的处理结论。

第六条 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完毕后,对于那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法庭需公布庭前会议报告的核心内容。对于涉及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法庭可以在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之前,分别公布庭前会议报告的相应部分。

在庭前会议中若双方意见一致,法庭将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并在现场确认;若存在分歧,法庭将在庭审过程中针对该争议点进行总结,并听取控辩双方的观点,依照法律进行相应的处理。

审判长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需对被告人就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异议进行询问,并倾听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对于被告人在法庭上承认罪行的案件,审判长还需核实被告人认罪意愿的自愿性及其陈述的真实性,并听取其供述和辩解。

审判长负责主持审判过程,在此过程中,公诉人有权针对起诉书中所列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进行提问。为了确保庭审不会因时间拖延而受到影响,关于证据的相关讯问可以在举证和质证阶段进行。在审判长的允许下,受害者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权对公诉人提出的犯罪细节进行补充提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则可对附带民事案件的事实部分向被告进行询问;同时,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婚外情调查公司电话,在控诉方完成对某一问题的讯问后,也可向被告提出问题。在涉及多个被告人的案件审理中,审判长应主持进行发问环节,首先由被告人各自的辩护人依次提问,随后再由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次提问。

第八条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对被告人的讯问应当分别进行。

若被告人的供述出现重大分歧,法庭有权传唤相关被告人出庭进行面对面的质证。审判长有权逐一询问被告人,并针对供述中的重大差异进行详尽调查和核实。在审判长的允许下,控方和辩方均有权向被告人提问或提出质疑。在审判长认为适宜的情况下,他还可批准被告人之间进行相互提问。

依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审判长有权决定让被告人、证人以及被害人按照先前的规定进行面对面的质询。

若有多名被害人申请参与庭审,而案件又不涉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有权选举出一定数量的代表参与庭审或进行旁听,同时,人民法院亦有权指派相应数量的代表。

审判长宣布讯问被告人结束,并在其主持下,庭审中的受害者有权对起诉书中所列的犯罪行为进行陈述。在出示其他证据之前,若审判长同意,控方和辩方均可在受害者陈述完毕后对其进行提问。

第十条 在处理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过程中出现的疑问,审判人员有权对被告人进行询问,同时,他们还可以向受害者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出问题。

对于涉及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若被告人对于某些事实否认,法庭在调查过程中通常需对每项事实进行独立审查。

对于被告人未承认罪行或承认后再次改变立场的案件,法庭需对涉及定罪与量刑的相关事实与证据进行详尽审查。

法庭需对被告人当庭承认罪行的情况进行核实,确保其认罪是出于自愿且真实,并在确认被告人充分了解认罪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后,集中调查与量刑相关的各项事实以及其他存在争议的问题。

三、出庭作证程序

第十二条规定,控辩双方有权向法庭提出请求,要求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以及具备特定专业知识的人员等出席庭审。

受害者及其法定代表、诉讼代表,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及其诉讼代表,均有权提出此类请求。

若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持有不同意见,并向法院提出要求证人或被害人出庭的申请,法院在审查后若认定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对案件定罪及量刑具有显著影响,则必须通知证人或被害人出庭。

控辩双方对鉴定结果持有不同看法,遂请求鉴定人或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若认为有必要,则应通知鉴定人或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

控辩双方对侦查过程、证据的出处、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据搜集的合法性等方面持有不同意见,他们请求侦查人员或相关人士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若认为出庭确有必要,则应通知侦查人员或相关人士出庭。

为了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核实相关证据,法院有权自行决定,并通知上述人员出庭接受询问。

法院要求证人、受害者、鉴定员、侦查员以及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等出庭,控方和辩方需协助相关人员准时出席法庭。

第十四条规定,若证人因身患重病等不可抗力因素,确实无法亲自出席庭审,则可借助视频等现代通讯手段进行作证。

证人视频作证的,发问、质证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进行。

前款规定适用于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

若证人被法院要求出庭作证,若其无合理理由拒绝出席,法院有权强制其出庭;然而,此规定不适用于被告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强制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询问时,应由法院院长亲自签署强制出庭令,随后由司法警察负责执行。在情况紧急或复杂时,法院还可以请求公安部门提供协助以完成执行任务。

第十六条,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其个人或其亲属的人身安全遭受威胁,人民法院需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透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以保障其安全。

对需在庭审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若需对其个人信息实施保密措施,审判人员需在庭审开始前确认其真实身份;同时,证人、鉴定人所作出的保证其作证真实性的文件不得对外公布;而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件时,可采取使用化名等方式来替代其个人信息。

在审判过程中,若证人、鉴定人或被害人提出保护需求的申请,法院需即刻进行审查。若情况属实且确实需要,法院应迅速作出决定,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在特殊情况下,法院还可与公安机关协商,寻求其采取特定的保护手段。

第十七条规定,证人、鉴定人以及具备特定知识的人员在法庭上提供证言时所产生的交通、食宿以及餐饮等合理开销,除了由控方和辩方各自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将纳入专门的出庭作证补贴资金。该补贴资金将在证人完成作证后,依照既定程序由人民法院进行发放。

 刑事法庭调查规程 _证据调查概念_

第十八条规定,当证人或鉴定人登上法庭时,法庭需立即对其身份进行确认,同时查明其与案件当事人及本案件之间的关联,并对他们的证言能力及专业资格进行评估,同时要向他们说明作证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在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之前,必须承诺向法庭真实地陈述证词和阐述鉴定观点,同时需要在保证书上亲自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证人一旦出庭,需首先向法庭陈述其证言,紧接着,举证方将进行提问;提问结束后,另一方亦有权进行提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有需要,申请人也可先行提问。

在控辩双方对证人提问结束后,我方有权对证人的陈述提出质疑。若控辩任一方有新增疑问,需在审判长的许可下,方可再次向证人提问。

在审判过程中,若需,审判人员有权对证人进行询问。当法庭根据其职权要求证人出庭时,审判人员需负责主导对证人的提问。在审判长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有权向证人提问。

第二十条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发问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

(二)不得采用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或者误导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人格尊严;

(五)不得泄露证人个人隐私。

第二十一条若控辩双方在发问过程中,一方所采用的方式不恰当,或提问内容与案件事实不相关,违背了发问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出反对意见。若对方在法庭上提出反对,提问方需阐明发问的依据,审判长将据此判断情况,决定是否支持或驳回;若对方未在法庭上提出反对,审判长亦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制止措施。

第二十二条观察到证人所作的庭上表述与案件实质无直接关联,或者存在明显的重复现象时,审判长有权做出相应的提醒。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涉及多名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对证人的询问活动需逐一独立进行。

证人若需出庭作证,需在法庭指定的场所静候,严禁讨论案件细节。在特殊情况下,法庭可实施隔离等候措施。证人完成作证后,审判长需指派法警引导其离开法庭。证人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

被害人未被纳入法庭审理的当事人名单,若仅出席法庭陈述案件事实,则可参照前述条款进行处理。

若证人证言间出现重大分歧,法庭有权传唤相关证人至庭上,进行面对面的质询。

审判长有权独立对证人进行提问,并对证词中存在的重大分歧进行核实。在审判长的允许下,控方和辩方均有权向证人提问。若审判长认为适宜,还可批准证人之间进行相互询问。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证人需出庭进行作证时,其庭前所提供的证词通常不会再次展示或朗读,然而,以下几种特定情况则不在此限。

在证人出席法庭进行证词陈述时,若出现忘记或遗漏庭前陈述中重要信息的情形,必须对证人进行必要的提醒。

证人的庭上陈述与庭前所述出现不一致,此情况要求证人提供合理的解释。

为了确认证据的出处以及其可靠性,亦或协助证人恢复记忆,在审判长的许可下,控辩双方在审问证人过程中,可向其展示实物、书面等形式的证据。

第二十六条 控辩双方有权向法庭提出请求,要求通知具备特定专业知识的证人出庭,以协助各自一方对鉴定结论进行质疑。具备专门知识的证人可与鉴定人一同出席庭审,待鉴定人完成作证后,有权向其提问,并就案件中的专业问题提出个人见解。

在请求具备特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作证时,需提交相关人员名单,且该名单中的人数不应超过两位。若涉及多种鉴定意见,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充人员数量。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询问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以及具备特定知识的人员时,应参照证人询问的相关规定进行。

多个鉴定人共同形成同一鉴定结论,参与此结论的鉴定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质证人员,均可在法庭上共同出席,无需受到单独提问规则的约束。

四、举证、质证程序

第二十八条在庭审调查阶段结束,双方进行询问之后,检方应当首先提供证据。检方完成举证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接着进行证据展示。

在公诉人展示相关证据环节结束后,得到审判长的许可,被告人和他们的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所出示的证据提出相应的反驳材料。

在控辩一方完成举证之后,另一方有权提出质疑。在需要的情况下,控辩双方可就存在争议的证据进行多次质询。

被告及其辩护人若觉得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对己方诉讼立场有益,可在提出质证看法时表示赞同,亦或是在进行辩护陈述时直接引用这些证据。

第二十九条在案件材料随案转交或庭前提交过程中,若未在法庭上展示相关证据,审判长有权进行适当的提醒;对于那些可能对定罪与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的证据,审判长则必须要求控辩双方予以出示。

在案件涉及可能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的证据和事实方面,若存在疑问,且控辩双方未对此进行讨论,审判长有责任指导双方就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核实。

第三十条法庭需对证据搜集的合规性给予充分关注,一旦对证据搜集的合规性产生疑虑,必须对用以证实搜集过程合法性的相关材料进行详尽调查和核实。

若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提供相应的线索或资料,法庭对证据搜集的合规性存疑,并决定展开调查时,通常需在庭上先行进行核实。

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及可能对定罪与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的证据,以及控辩双方持有不同意见的证据,通常需要分别进行举证和质证,同时要全面听取各方对质证的看法。

在控辩双方对非关键性证据无异议的情况下,提出证据的一方只需对证据的名称及其所证明的内容进行阐述,而另一方则有权提出质疑。

对于已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举证和质证环节应遵循庭前会议所设定的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质证方法作出相应的指导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规定,证据材料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必须展示其原始物品或文件。若获取原始物品或文件存在实际困难,可提供照片、录像、副本或复制件等,这些材料需能够充分展现物品或文件的外形、特征及其真实内容,同时需对无法提供原件的原因进行说明。

在审查鉴定意见以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相关笔录时,必须提供这些文件的原件。

第三十三条在提交证据时,控辩双方需着重针对案件事实的关键点或双方有分歧的部分展开。

证据调查概念__ 刑事法庭调查规程

在展示证据的过程中,可利用多媒体手段,如播放或演示,来呈现或展示证据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四条若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无任何争议,且相关人员无需出庭,或者因客观因素不能到庭且无法通过视频等手段进行作证,则可展示、朗读庭前搜集的书面证据材料,或播放作证过程的录音录像。

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所陈述的内容与庭前所作的陈述在实质上并无二致,那么就没有必要再次展示庭前供述;而若被告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与庭前供述在实质上存在差异,则应当展示并宣读庭前供述中那些具有实质性差异的部分。

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法庭上,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需公开展示。然而,若公开展示、确认或审查这些证据可能威胁到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引发其他严重后果,则必须实施保护措施,包括不透露相关人员身份、不公开技术侦查的具体手段和方法等。

法庭做出决议,将技术侦查的证据在庭外进行核实,并有权邀请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共同参与。参与核实的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六条法庭若对证据存疑,有权要求控辩双方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解释;在需要的情况下,待其他证据调查完成之后,法庭可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深入调查和核实。在此过程中,法庭可邀请控辩双方出席,并将核实过程详细记录存档。

控辩双方所补充的证据以及法庭在庭外进行的调查核实所获得的材料,必须经过庭审中的质证程序,方可作为最终判决的依据。然而,对于那些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的非核心证据,以及那些对被告人有利、量刑时可以考虑的证据,若在庭外征询意见后,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则可例外。

第三十七条若控辩双方要求展示庭前未转交或提交至法院的证据,若对方提出反对意见,申请人需阐述其理由。法庭在审查后,若认定理由正当且确实有必要展示,则应予以批准。

对于提出需为新增证据进行辩护的当事人,法庭有权宣布休庭,并明确规定准备辩护的具体期限。

第三十八条在法庭审理阶段,若控辩双方提出要求传唤新的证人出庭、提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或勘验,需提交证人的基本资料、证据的保管位置,并阐述旨在证明的案件事实以及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具体原因。若法庭认为此举必要,应予以批准,并宣布审理延期;若不同意,则需陈述理由,并维持原审理程序继续进行。

第三十九条在案件公开审理过程中私家侦探如何调查-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若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法庭应立即予以制止。若这些证据确实与案件紧密相关,法庭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亦或对相关证据的调查过程不对外公开。

第四十条在审判过程中,若公诉人察觉案件信息尚需进一步调查,提出要求延期审理的提议,法庭有权予以采纳;然而,关于延期审理的提议,法庭的接受次数不应超过两次。

人民检察院在补充搜集相关证据后,应将其转交给人民法院。此时,人民法院需通知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进行查阅、摘抄或复制。若辩护方提出需对补充的证据进行辩护准备,法庭可宣布休庭,并指定准备工作的具体时间。

侦查期限到期后,若法院通知,检察院既未提出恢复审理的建议,也未提供相应理由,法院有权判定该案依照检察院撤诉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规定,法院需向检察院索取需调查核实的证据资料,亦或应被告及辩护人的请求,向检察院索取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搜集的证明被告无罪或罪行较轻的证据资料。此时,法院须通知检察院,在接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完成移交手续。

第四十二条法庭需对被告人是否具备法定量刑因素进行审查,同时,还需依据具体案情,对以下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进行细致的审查:,,,,,,,,,,,,,,,,,,,,,,,,,,,,,,,,,,,,,,,,,,,,,,,,,,,,,,,,,,,,,,,,,,,,,,,,,,,,,,,,,,,,,,,,,,,,,,,,,,,,,,,,,,,,,,,,,,,,,,,,,,,,,,,,,,,,,,,,,,,,,,,,,,,,,,,,,,,,,,,,,,,,,,,,,,,,,,,,,,,,,,,,,,,,,,,,,,,,,,,,,,,,,,,,,,,,,,,,,,,,,,,,,,,,,,,,,,,,,,,,,,,,,,,,,,,,,,,,,,,,,,,,,,,,,,,,,,,,,,,,,,,,,,,,,,,,,,,,,,,,,,,,,,,,,,,,,,,,,,,,,,,,,,,,,,,,,,,,,,,,,,,,,,,,,,,,,,,,,,,,,,,,,,,,,,,,,,,,,,,,,,,,,,,,,,,,,,,,,,,,,,,,,,,,,,,,,,,,,,,,,,,,,,,,,,,,,,,,,,,,,,,,,,,,,,,,,,,,,,,,,,,,,,,,,,,,,,,,,,,,,,,,,,,,,,,,,,,,,,,,,,,,,,,,,,,,,,,,,,,,,,,,,,,,,,,,,,,,,,,,,,,,,,,,,,,,,,,,,,,,,,,,,,,,,,,,,,,,,,,,,,,,,,,,,,,,,,,,,,,,,,,,,,,,,,,,,,,,,,,,,,,,,,,,,,,,,,,,,,,,,,,,,,,,,,,,,,,,,,,,,,,,,,,,,,,,,,,,,,,,,,,,,,,,,,,,,,,,,,,,,,,,,,,,,,,,,,,,,,,,,,,,,,,,,,,,,,,,,,,,,,,,,,,,,,,,,,,,,,,,,,,,,,,,,,,,,,,,,,,,,,,,,,,,,,,,,,,,,,,,,,,,,,,,,,,,,,,,,,,,,,,,,,,,,,,,,,,,,,,,,,,,,,,,,,,,,,,,,,,,,,,,,,,,,,,,,,,,,,,,,,,,,,,,,,,,,,,,,,,,,,,,,,,,,,,,,,,,,,,,,,,,,,,,,,,,,,,,,,,,,,,,,,,,,,,,,,,,,,,,,,,,,,

(一)案件起因;

被害人是否存在过失及其过失的严重性,以及他们是否应对矛盾的加剧承担一定的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第四十三条在审判过程中,若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提出存在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律规定的影响刑罚的情节,抑或法院察觉被告人可能具备此类情节,但检察院提交的案卷资料中却缺少相应证据,则法院应通知检察院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在审判过程中,若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提出新的立功事实,并提供了相应的线索或证据,法院有权建议检察院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若被告人在法庭上否认罪行或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法庭在调查定罪事实之后,有权对与刑罚量定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进一步调查。被告人和其辩护人有权在庭上提出质证意见,并展示能够证明被告罪行轻微或无罪的证据。被告人和其辩护人参与刑罚量定的事实和证据调查,不会影响其无罪的辩解或辩护活动。

五、认证规则

第四十五条,在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之后,法庭需充分考虑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综合考虑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证据间相互印证的关系以及证据本身的可靠性,从而全面评估这些证据是否可以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若证据与需证明的事实缺乏直接联系,抑或证据本身存在难以解答的疑点,又或证据与需证明的事实及其他证据之间出现难以消除的冲突,均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若物证、书证等证据是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手段获取的,但未经过辨认、鉴定等程序确认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则这些证据不得被用作定案的依据。

法庭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

第四十七条,若收集证据的程序或方式违反了法律要求,且对证据的真实性造成了重大影响,人民法院应建议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修正或提供合理的解释;若无法进行修正或提供合理解释,相关证据便不得被用作判决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规定,若证人未出席法庭进行作证,那么其庭前提供的证词的真实性将无法得到确认,此类证词便不能被用作判决案件的事实依据。

当庭陈述与庭前陈述存在冲突时,若证人能提供合理的解释且其证词与证据相符,则应采纳庭审时的证词;若证人无法提供合理解释,但其庭前证词与证据相吻合,则可采信其庭前证词。

第四十九条若鉴定人被人民法院传唤后,拒不按照要求出庭提供证词,其提供的鉴定结论将不能被采纳为案件判决的依据。

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在法庭上对鉴定结论提出疑问,若鉴定者能提供合理的解释,且其解释与相关证据相吻合,则该鉴定结论应予采纳;若鉴定者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或其结论的可靠性无法得到确认,则该鉴定结论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条若被告人在法庭上所作陈述与之前庭前陈述或自书材料存在冲突,但若其能提供合理的解释,且该解释与证据相符,则应采纳其在法庭上的陈述;若其无法提供合理解释,而庭前陈述或自书材料与证据相符,则可采信其庭前陈述或自书材料。

法庭在进行审查时,应参考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资料。若发现讯问笔录所载信息与录音录像内容存在重大出入,则应优先采纳录音录像中的记录。

第五十一条在控辩双方就事实证据存在分歧时,法庭需即时展开审查。审查完毕后,若需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应即席阐述处理依据,并在判决书中详细记录;若需会后讨论后再行处理,判决书中亦需明确阐述理由。

第五十二条法庭在判定被告人有罪时,必须确保犯罪事实明确无误,证据确凿且充分,对定罪依据需综合全部证据,消除一切合理的疑点。若定罪证据不够充分,则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判决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若定罪证据确凿充分,而量刑证据存在疑问,则应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