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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婚恋关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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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一般性赠与
恋爱期间,单方面送予另一半的财物,若未超出通常的社交活动限度,则算作普通赠予,当两人感情破裂,赠送方若要收回,通常不会批准。
情侣关系存续期间,彼此间互赠物品或进行经济上的付出,通常具有赠予的性质,一旦赠予行为完成,原则上就不可反悔。这类期间内的财物给予或常规开销,例如特殊日期的电子红包、纪念日的馈赠等,一般被视为保持关系不可或缺的部分,双方均无权索回。
实践中,对于情侣间以结婚为前提,赠送远超个人经济能力的贵重物品,通常需依据案件具体细节,考察双方家庭的经济状况、交往时长、经济往来记录等要素,全面评估赠与方的真实意图,从而决定该财物是否应当追回。
但必须明确,由于赠与行为在完成交付后通常不可撤销,情侣期间互赠财物、礼物后若反悔索回,极有可能无法实现,因此“交往应审慎,赠予须节制”,以免背负超出自身经济承受范畴的义务。
02
附解除条件赠与
恋爱过程中,某个人或者其家人出于要和对方结婚的考虑,主动送给对方一些东西,这算是带有解除条件的赠予行为。如果结婚这件事最终没能办成,那么送东西这个行为就不再有效了。这时候重婚取证-超全攻略!婚恋财产纠纷究竟该如何妥善处理?干货速来,送东西的人要是要求收回那些东西,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同意。不过,如果收东西的人已经把那些东西用在了两人一起生活的开销上,那么在退回的时候可以适当扣除一部分。
03
婚姻存续期间赠与他人财物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第三方发生婚外情并给予财物,若该财物系夫妻双方共有,则未经另一半许可的赠与行为构成非有权处分,未获对方追认则赠与无效,若另一方要求返还,通常能够实现。若该财物为赠与人个人所有,则对方要求返还时,一般不予批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获取的某些财产,属于双方共有,由双方共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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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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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获得的财产,不过,根据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04
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财物
与已婚人士交往时,若赠送个人物品,而对方未告知其已婚身份,赠送者可主张对方存在欺骗行为,要求撤销赠与决定并追回物品,这种情况通常能够得到法律认可。
05
“青春损失费”
解除关系后要求补偿青春代价,于法无据。此类补偿既非侵权赔偿,也非合同义务,更不属于不当获利。除非涉及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合法赠予情形或债权债务关系,否则在关系结束后提出此类要求,通常难以获得认可。
06
特殊含义数字转账
恋爱期间,一方给另一方转钱时附有“520”、“666.66”、“1314”等带特殊含义的数字,这和通常的借钱方式不同,会看作是转钱时真心想表达爱意、给予祝福或赠送礼物,而不是借钱的行为。如果已经用这种带特殊意义的数字金额转了钱给对方,之后再用借钱不还的理由要求对方把钱拿回来,通常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07
租来的“女友(男友)”
领养的外来伴侣回家拜访家人,家人赠予的物品能否取回?
若送礼者明白收礼者系租赁关系,那么赠予的物品即为无偿给予。此类赠与自物品交付时起成立,收礼者不得要求退还。在租赁协议有效期内,若一方亲友因误认租赁双方为真实情侣而向另一方赠送物品,该赠与因存在重大误解而成立,受赠方有权请求撤销,并取回已交付的物品。
08
按习俗给付的彩礼
如果有人要求退回依照传统习俗支付的聘礼,并且双方还没有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也没有一起生活过,而且支付的钱数很多,法院应该同意这个要求。但如果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却已经一起生活了,就要看他们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可能会只同意退一部分,也可能不退。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想要收回依照传统赠送的聘礼时,若经查证确实属于以下状况,审判机关理应准许其诉求: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先前赠与造成赠与人生活窘迫,若要援引前述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东莞出轨调查取证,必须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09
婚约财产返还
在涉及婚约财产的争议案件里,若其中一方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及其双亲对婚约财产的退还问题承担共同责任,这种请求通常会被法庭接受。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婚约相关财产争议里,缔结婚约的一方及其交付聘礼的亲属,能够作为共同起诉人;缔结婚约的另一方及其收取聘礼的亲属,能够作为共同应诉人。婚姻关系破裂诉讼中,若有一方要求退还聘礼,诉讼主体依然是原配偶双方。
10
同居期间所得收入或购置财产
共同生活的双方,若能提供足够证明,表明期间获得的收益或购买的物品,确系两人协作取得的,那么申请分割时,通常能够得到允许。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如果有人只是要求结束共同生活,法院不会接受这个案件;如果已经接受了,法院会做出决定,不允许继续审理。
当事人若因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分配或孩子抚育问题提起法律诉讼,审判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处理。
11
同居为由请求精神损失赔偿
因为感情破裂或者共同生活结束,单方面以曾经一起住过为由,向对方索要感情创伤补偿的,通常得不到法律认可。
12
终止妊娠或遭受暴力情形
感情破裂或同居结束,一方出现终止怀孕、生产或受暴力侵害等情况,需要对方承担实际花费或预付即将产生的开销的,可以批准。感情破裂或同居结束,一方出现终止怀孕、生产或受暴力侵害等情况,男性事先已主动支付超出实际开销的财物,事后男性改变主意要求拿回的,通常不予许可。
13
非以离婚为前提达成
共同财产分割协议
婚姻生活进行中,夫妻俩若非为了断绝关系调查重婚的费用,所签订的关于共同财产如何分配的约定,对双方都有法律上的效力,任何一方要是说这个约定没用、还没开始生效,或者要修改、取消它,通常不会得到法律认可;不过,要是这个约定是为了限制对方自由,或者损害对方的人格尊严,那就另当别论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获取的财物以及各自的婚前财产,当事人可以商定其归属方式,可以是个人独有,也可以是双方共有,或者是部分个人所有、部分双方共有。这种商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完成。如果没有商定,或者商定内容含糊不清,就按照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条款执行。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获得的财产和各自原有的财产,如果有事先的明确划分,那么这种划分对两个人来说都具备法律上的效力。
夫妻双方可以商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物归各自支配,若其中一方对外欠下债务,若债权人清楚这种商定,则应由欠债那一方的个人财产来偿还该债务。
14
书面形式约定不动产归属
结婚前后,或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如果用书面方式商定,婚后买的房子归其中一人,这算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安排,并不是单方面赠送。如果离婚时,有人想把这房子当成共同财产分,通常不会批准。
15
以书面形式约定房屋归属
两个人在结婚前或者已经结婚期间,用文字的方式说清楚,结婚后一方带来的房子是两个人的,这就像一个人把自己的房子送给另一个人一样。如果已经把房子的归属改了记录,等他们离婚时,如果有人说这个房子是两个人一起拥有的,应该会同意。
16
书面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归子女所有
分居期间,双方在正式分居协议上明确,家庭共有财产由分居当时未满法定年龄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孩子继承,分居结束后,其中一方改变主意并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通常得不到法律认可。
17
使用夫妻共同财产
为父母购置房屋
结婚期间,有一个人擅自动用家庭共有财产,买了配偶父母的房子,等分开时,没参与买房子的一方要是要求经济补偿,通常都会被允许。
18
房屋所有权涉及他人
离婚诉讼中,若房产登记在他方名下,或者虽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但可能牵涉他人权益,若一方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有并要求分割,通常不予受理。
19
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动产
婚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置车辆、船舶、航空器等需登记的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不视为对该子女的单独赠予。离婚诉讼中,若一方主张此类动产为其个人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双方结婚之前,如果父母为新人购置了房产并付款,这笔钱理应看作是父母对自己孩子的单独赠予,不过,假如父母事先清楚地表明这笔钱是赠送给两个人的,那么就不能这样认定。
当事人成婚之后,其父母为双方置办房产提供资金支持的,须依照事先商定的条款来执行;倘若没有事先商定相关条款,或者事先商定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的,就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所阐释的基本准则来执行。
20
夫妻一方
转让善意第三人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私自处置共同财产给第三方并获补偿,另一方若要求撤销该交易,通常得不到法律认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许可的情形下,将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出售给他人,若买家是善意,且支付了公平的价款,同时完成了房产的登记手续,那么另一方可要求撤销该交易,法院将不会批准。
夫妻中某一方随意处置双方共有的房产导致另一方蒙受损失,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受害方若要求获得赔偿,司法机构应当予以认可。
21
夫妻共同财产
赠与或有偿转让第三人
结婚期间,若其中一方私自把家庭共有财物送给别人,或者用钱物换给第三方,并且东西确实拿不回来了,等到离婚的时候,另一方要求分得卖掉这些财物的钱,或者要求分得更多现有财产的,通常都会得到允许。
22
夫妻一方因工伤所得款项
婚姻存续期间,工伤赔偿金通常由受伤方个人享有,归为个人所有,离异时,未受伤方若要求分割,一般不会得到允许。
夫妻当中如果有成员是军人,那么军人那边所获得的伤亡保险金,以及伤残补助金,还有医药生活补助费,这些都算是个人所有。
23
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不动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的婚前个人资产全部购入房产,且产权只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在解除婚姻时,另一方要求将此房产或其价值提升部分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通常不会得到法律认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婚后一方个人财产所获得的额外部分,不包括原本的利息和自身价值的提升,需要看作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富。
24
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
若妻子自行决定终止怀孕,主张损害赔偿的,司法机构不予受理;夫妻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导致感情完全破裂,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司法机构经调解未果,须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条款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夫妻任何一方若希望结束婚姻关系,能够借助相关机构进行协商,或者直接向司法部门申请解除婚姻。
司法机构审理婚姻关系解除案件时,必须先行开展劝和活动;倘若双方感情确实已经无法挽回,劝和未能达成一致,则需依法批准解除婚姻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裁定双方无法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若他们已经分开居住满一年,其中一方再次向法庭提出结束婚姻关系的请求时,法庭应该同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25
夫妻债务关系
夫妻彼此确认或者其中一人事后认可等一致意愿形成的债务,还有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个人承担的债务,算作夫妻共同承担的责任。夫妻事先商定婚姻期间所得财物各自持有,若其中一人对外欠债,若对方清楚这个约定,则应由欠债那人的个人资产来偿还。
对配偶一方婚前个人欠款提出权利主张的债权人,司法机构不予受理,除非能证实该款项已用于婚后家庭集体开支。若夫妻中一方因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产生欠款,任何第三方若称其为夫妻共同债务,司法机构亦不予认可。
来源: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