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学习、宣传、执行监察法的工作,是各级纪委监委的职责所在,也是对全体纪检监察人员忠实工作、清正廉洁、认真负责的必要条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文章,这些文章依据监察法实施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学法用法活动,采用“案例说明+分析意见”的形式,通过具体案例进行阐释,旨在协助大家深入理解并执行监察法。
【案例】
该区监察部门针对该区某单位工作人员A某(非党员身份)涉及贪污的违法情况展开调查,并实施了临时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调查结果显示,区监察委员会确认A某存在贪污违法事实,相关证据确凿且充分,因此决定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随后,该部门决定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提起诉讼。
区监委拟定了《起诉意见书》,并附上所有案卷材料与证据,一起转交了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中载明了A某的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立案与留置时间,还列出了依照法律查实的贪污犯罪事实和证据列表。该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对A某实施了逮捕,对案件进行合法审查,随后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法院初次审理,判定A某犯贪污罪东莞婚外遇取证,需坐牢十五年,同时缴纳二百万罚金。
A某提出异议,进而进行申诉。上级法庭作出裁决,决定撤销上诉,确认原判有效。裁决产生法律效力之后,A某前往监狱执行刑罚。
【解读】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明确规定,一旦发现有人涉嫌职务犯罪,监察部门在核实清楚全部案情,并且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后,就要起草起诉意见书,同时把全部案件资料和证据材料一起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这一规定明确了监察部门在处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向检察机关移交审查起诉的具体流程。
把涉及公职人员违法的案件转交给检查机关依照法律进行审理、提起诉讼,是监督机构的一项关键处理权力。妥善完成向检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工作,是落实监察法及实现法律间协调运作的关键步骤。负责转交的是具备管辖权的监察单位,包含那些接受了指定管辖的监察单位;转交的目标是涉及职务问题的被查对象证据调查案例分析,还有监察单位准备好的起诉文书、案件资料、证明材料等;转交的依据是经过核查认定违法情节明确,凭证确实、齐全;接收转交的是检察机关。这个案例里,区监委充当了移送方,他们觉得A某涉嫌贪污的案情已经查了个水落石出,证据也完全够用,达到了确凿确实、足够充分的要求,因此他们撰写了《起诉意见书》,依照规定把A某以及相关的调查材料、证据全部送到了区人民检察院那里去。
监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过程中,所获取并保全的证据材料,必须符合刑事审判对证据的规范和准则,这是确保监察机关与司法部门依法协作无碍的关键基础。监察机关在向检察机关移交职务犯罪案件时,必须保证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获取,收集并固定证据要形成彼此印证、完整稳固的证据链条,确保证据符合法定要求,程序正当侦探社-解读:调查职务犯罪案件证据与刑事审判要求标准一致?,证据真实可靠且足够充分,被调查人的身份事实要查实,犯罪事实要查清,犯罪情节也要查实清楚。区监察机关依照制度要求,严谨撰写《起诉意见书》,案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各类证明材料满足法律规范,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A某的违法情节,从而保障了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审查、提起诉讼,确保了审判机关对此案依法作出最终裁决,使A某的贪污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