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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私家侦探-【案例解读监察法】:监察机关究竟能否依法询问证人?  时间:2025-10-02 09:13:56

编辑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经施行半年了。深入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监察法,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核心职责,也是对全体纪检监察人员忠实尽责、清正廉洁、高效工作的必然标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报道涵盖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近半年的学法用法情况,采用“具体案例加上深入分析”的形式专业私家侦探-【案例解读监察法】:监察机关究竟能否依法询问证人?东莞私人调查取证公司,通过实例进行讲解,目的是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监察法。

【案例】

H市J区纪委监委在查办该区某社区原书记Z某的受贿案件过程中,察觉到Z某拥有A公司十分之一的股权,尽管Z某在审讯时反复声称这些股份均由其个人资金投入购买,但现有证据表明,这十分之一的股权极有可能属于Z某接受的挂名股份,是以获取股息分红的形式掩盖了受贿行为。

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批准后,调查组立刻约谈了公司股东S某、W某、C某这三位知情者,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灵活变换询问方法,逐个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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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查明,Z某与S某、W某、C某三人先前达成过某种约定,在Z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第二日,S某等人就秘密集会,商定依照事先达成的说法来隐瞒向Z某行贿的情况。面对调查人员的严密询问,S某甚至出示了公司账目,用以证明曾向Z某拨付过分红款项。

面对诸多确凿无疑的证据,Z某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向调查组坦白了其持有A公司十分之一股份并领取了120万元分红的事实。此外,S某、W某、C某因为向组织坦陈了相关问题,提供了证人证言,因此受到了宽大处理。

【解读】

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期间,监察机关有权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这种了解,是调查人员按照法定方式,通过口头询问相关人员与证人。询问和讯问之间,最核心的不同点在于询问对象。讯问专门针对立案后,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而询问则针对其他相关人员以及证人。证人的类型十分多样,涉及案件相关方,例如行贿者,涵盖商业人士或中介,也有完全不相关的目击者,比如对案件毫不知情的人;存在直接了解情况者,比如参与非法获利或处理贿赂的人,也有间接了解情况者,比如从他人处听闻过相关情形的人,或曾接触过部分可疑信息的人;涉及与案件关联者,例如司机、助理等,也存在与案件毫无关联者,比如专门负责财务的出纳。部分证人在接受盘问时会直率承认并解释相关情况,但另一些则可能因为情感困扰、个人得失、人身保障等缘由,选择沉默寡言或含糊其辞。为此,监督执纪部门必须遵循既定规范和纪律要求进行询问,并且要针对具体情况灵活处理,针对每位证人的不同特质制定专门的盘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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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案件里,贿赂行为涉及双方当事人,所以认定贿赂事实必须依靠双方的陈述材料。贿赂行为一般难以形成书面凭证,即便存在网络划拨、银行划拨等书面材料,要证明这些钱款的性质,到底是经济往来还是贿赂款,同样需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作为依据。这类案件中,监察机关依照法规实施询问,具有特别关键的作用,是核实案情真相的基础环节。鉴于可能涉及行贿的人员有串通作伪证,或隐瞒、篡改、藏匿、转移证据等情况,在必要时候运用留置手段,能够促进案件进展。

Z某接受股份属于贪污行为。S某、W某、C某有行贿嫌疑并隐藏了材料,调查期间证据调查案例分析,S某、W某、C某改正了错误,向单位坦白了一些情况,给出了真实的证人证词和材料,因此受到了减轻处罚。值得留意的是,与接受访问的对象不同,涉及人员事先了解的情况更为详尽,甚至可能出现互相串通、编造虚假证词的情况,所以从某个角度而言,对涉及人员的询问更加考验访问者的沟通技巧和证据收集的稳固性。这就要求调查者,在探询当事人之际,务必先对其身份背景、性情特点、行为模式、心理动因等,进行细致研判,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种种状况,制定周全的应对计划。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