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女子与“第三者”同居生子
被判重婚罪
青浦区检察院在相关通报里说明,柯某琴于2012年岁末与劳某(化名)正式结为合法配偶,两人婚后一起抚养了两个下一代。2017年,这对夫妻来到上海打工期间,柯某琴结识了萧某。萧某并不清楚柯某琴已有丈夫,两人初次见面就十分投缘,彼此产生了爱慕之情。2018年,劳某在公共场合目击柯某琴和萧某同行,两人互动十分亲密。劳某非常愤怒,与柯某琴争吵后,强行把她带回老家。
柯某琴非常想念萧某,离开家之后,又来到上海,和萧某住在一起。萧某说他不知道柯某琴还没有和劳某解除婚姻关系。他们两人对外宣称是夫妻,邻居也把他们当作一对真正的夫妻。到了2019年,柯某琴和萧某有一个儿子。等到孩子要登记户口的时候,柯某琴才意识到需要先和劳某办理离婚手续。劳某了解了柯某琴的情况,就选择了向警方报案。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对柯某琴以重婚罪名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指出,柯某琴已有配偶却与另一人建立事实婚姻,其行为已触犯重婚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不过,柯某琴到案后坦白了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且她的小孩年纪尚小,不适合长期与生母分离。法院完全接受了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8月19日,司法机构对其科处八个月监禁,但给予一年缓期执行的机会。柯某琴登记的居住地司法部门裁定,允许她与前配偶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存在婚姻关系的人再次结婚,或者清楚对方已有婚姻关系还与其缔结婚姻,将面临不超过两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
青海省司法厅的普法文章说明,已婚状态是指男性已有妻子,女性已有丈夫,并且这种婚姻关系未通过法律程序终止,仍然有效,这样的人就是已婚者;如果婚姻关系已经终止,或者因为一方死亡导致婚姻关系自然消失,那么就不再是已婚者了。
高明月向记者说明,重婚罪成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存在重婚的意图,二是客观上发生了重婚的行为。重婚的行为,并非必须经过正式登记,只要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也可能构成重婚。
根据澎湃网披露的信息,2014至2018年间,因重婚罪被判刑的2193名当事人里,男性占到了半数以上,具体比例是54%,女性则占46%。在这类案件中,涉及"事实婚姻"的案例大约占了整体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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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是认定重婚的必要条件
马玉珍向人说明,重婚罪在表现方式上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法律婚姻加上法律婚姻,也就是获取两张结婚证明,另一种情况是法律婚姻加上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由此形成事实上的重婚。
高明月说明,刑事范围内讲的“事实婚姻”,关键在于“以夫妻身份共同居住生活”。“以夫妻身份”“共同居住生活”这两个方面都很有必要。许多“重婚”情况难以发现,从收集证据的角度看,获取“共同居住生活”的证据比较难。在这种情况下,和所谓的“事实婚姻”对象生下孩子,就会成为证明双方有共同居住生活的重要依据。
抚养后代这件事,被当作是柯萧两人想要一直在一起生活、认定他们犯了重婚罪的关键证据。不过查看近些年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记者发现,并不是说和婚外的另一人有了孩子,就肯定会被看作是“事实婚姻”。如果拿不出足够证明两人像夫妻那样长期住在一起生活的证据,就算真的有了孩子,也不一定会被定成重婚罪。
高明月向笔者说明,用伴侣身份共同生活确属取证不易之处。现实生活中,部分男性在维持婚外情关系时,并未以配偶身份相称。遇到此类情形,即便与婚外异性诞下后代,也难以被判定为重婚行为。高明月补充道,针对此类情形,能够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责令有过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高明月还谈到,当前社会,已有配偶却与意中人共同生活的情形并不少见。已婚人士的伴侣,或许会控告对方犯下重婚行为,然而婚外遇取证-90 后二胎母亲未离婚与 00 后男友同居生子,竟被判重婚罪?律师解读,不少此类案件并未被法律判定为重婚罪。关键因素在于,涉事者并未以夫妻身份进行合住。法律对性别没有区别,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只要触犯法律,都会受到同等对待。
马玉珍谈到,部分已婚男士在外拈花惹草时,倾向于对许多事情保密,行为不显眼。相比之下,一些已婚女士则渴望得到公开承认,即便没有登记结婚,也想要让外界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这种情况就可能触犯重婚的法律规定。这表明,当事人的性别特征、性格特点以及心理状态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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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后的“事实婚姻”
不再具备合法性
柯某琴和萧某的案子里,审判机关提到了“事实婚姻”这个说法。马玉珍对媒体人员讲,“事实婚姻”,就是没有去官方登记结婚,却像夫妻那样在一起过日子
杨岚也提及,事实婚姻不同于依法注册的婚姻关系,它没有经过官方的登记程序,在本质上属于不合规的结合,不过,由于我国乡村地区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国家对于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却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情形,有选择地承认其有效性,因此形成了事实婚姻这一说法。
马玉珍向人说明,2001年12月27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有这样的内容:没有依照《婚姻法》第8条完成结婚登记却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男女重婚罪很难取证怎么办,如果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分开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如果男女双方已经满足结婚的核心条件东莞包养小三取证,就当作事实婚姻来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如果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核心条件,法院应当通知他们在案件审理前补办结婚手续;如果他们没有补办手续,就按终止同居关系来处理。[id_2065161667]
依照司法层面的解释,最高审判机关对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涉及以夫妻身份非法共居而构成重婚情形的案件,曾经发布过具有权威性的意见,该意见于1994年12月14日形成,明确指出: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1994年1月12日核准,民政部于1994年2月1日公布)生效之后,任何已有配偶者若与第三方以夫妻关系相称而共同生活,或者知晓对方已有配偶却依然与之以夫妻身份相称而共居,均应视作重婚行为,并以此罪名进行法律裁决。”
杨岚表示,事实婚姻的认定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三、同居双方早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符合结婚的必要条件;
四、1994年2月2日以后同居的不属于事实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