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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调查公司-400起家暴案例剖析:仅二成指控获确认,西北案件居多?  时间:2025-10-26 09:08:17

学者用四百起案例解析家暴:仅二成指控获确认,西北案件最多

近日,有位曾经的女记者马金瑜发布文章予以指控,称自己长期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此情况持续引发众人关注,该文章被曝光之后,引起社会上广大民众热烈讨论,中央政法委的网站针对此事发布文章表明,家庭暴力并非“家务事”,全社会都应当持有“零容忍”的态度。

家庭暴力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我国法律已然加大了对家暴行为的处罚力度,2016年3月1日一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我国生效,这部法律里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

澎湃新闻查阅知网发觉私家侦探调查公司-400起家暴案例剖析:仅二成指控获确认,西北案件居多?,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适用效果评析》一文里,以2016至2018年间400份涉及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作为样本,采用数据分析的形式展现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基本情形以及涉家庭暴力诉讼案件在反家庭暴力法之下的适用效果。

研究发现,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间性别关系相当鲜明,而且妇女指控男性实施暴力的占到九成多,在家庭暴力类型里,身体暴力占到七成以上,剩下的是精神暴力、经济控制以及性暴力,然而,法院确认构成家庭暴力的比例仅仅只有二成,家暴取证困难、举证困难的状况没有太大改变。

文中给出建议之举,意在改善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效果,为此既有建议统一家庭暴力认定标准的情况,又存在提升警察干预家庭暴力能力的情形,还要更有效地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 。

西北地区涉家暴案件数最多

是蒋月在该论文里,对2016至2018年间涉家庭暴力案件的400份裁判法院所属地区进行统计,其中西北地区案件所涉数字是103件以及占比25.75%,在所有地区里数量最多而占比最大,华南地区案件数的数字是27件以及占比6.75%,数量最少,蒋月在论文里表示,该组数字虽无法准确呈现不同区域间家庭暴力发生率与其差异,但仍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家庭暴力发生情形 。

除了案件分布的区域之外,该篇论文还针对家庭暴力案件当中当事人的年龄分布以及性别比展开了统计,依据样本案件的统计结果来显示,涉嫌家庭暴力的主要年龄群体是31至40岁的人群,其次则是41至50岁的群体,除此之外,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的性别关系非常突出,女方指控男方实施暴力的占据九成多,男方指控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的,仅仅占3%。

该论文针对家庭暴力类型,存续时间以及伤害结果,展开了相关统计,以侵犯受害人权利类型作为划分依据,家庭暴力类型涵盖身体暴力东莞个人信息调查公司,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在当事人诉称遭受到的家庭暴力类型里,身体暴力数量最多,多达355件,占比为75.21%,性暴力数量最少,仅有3件,仅占0.64%。

还有依据样本案件判决书表明,仅仅有113件判决书确切记载了家暴持续的时长,占据28.25%;然而存在287件判决书对于此方面记载不清楚亦或是没有记载,占据71.75%。在那些有确切记载持续时长的113件判决书中,家庭暴力延续时间在1至5年的数量是最多的,一共有47件,占据11.75%。时间在15年以上的,有13件,占据3.25%。另外持续时间在1年以内的24件,占据6%;5至10年的19件,占据4.75%;10至15年的10件,占据2.5%。

从当事人称自己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后果来看,不管是身体受到的伤害,还是精神方面受到的伤害,其中轻微伤所占的比例是最大的,严重精神损害的这种情况也占据一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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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举证难、取证难仍是常态

蒋月在论文里觉得,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举证困难,遭受家庭暴力严重威胁的当事人举证也困难,这是法学界公认的事实,这也是司法界公认的事实。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之后,家暴证明困难的状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然而并没有发生大的改变。

在400个样本案件里,依据原告性别去统计举证情况,其结果表明,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举证率有了显著的提升,在这些案件当中,已经有超过一半案件的当事人,除了进行自我陈述之外,还提供了别的证据来证明家庭暴力发生了。不过与此同时,仅仅只有当事人自我陈述作为证据,而没有其他举证的案件数量占比为44.5%,这个占比也大约达到了一半。

与此同时,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当中,依旧存在着举证证据种类比较少,以及举证困难等诸多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文章表明,由于家庭暴力发生的场所具有隐蔽性,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影像方面的资料的,也不存在目击证人,所以受害人常常没有办法收集到对自身有利的证据,指控方进行举证的难度,要远远超过其他民事案件举证的难度。

依文中样本案件统计结果来看,涉家庭暴力案件证据来源少,而且集中。当中,来自医疗机构的记录和证明是占比最大的证据,大概占总数的五分之一。另外,文中还列举了受害人本人直接收集的证据,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据,施暴者对家暴的记录,涵盖施暴方的保证书、承诺书、道歉信、忏悔书、微博截图等八种证据源。文中指出,除上述几类证据,其他来源的证据极少,受害方能够举证的证据种类都极其有限。

家暴证据认定难,仅二成多指控获法院确认

文中有400个样本案件在被分析,其中,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有91件,这91件占样本总数的22.75%,未确认构成家庭暴力的有255件,这255件占总样本数的63.75%,另有54件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情况不详,这54件占13.5%。由此可见,家庭暴力案件中当事人举证难度大,家庭暴力案件中当事人取证难度大,家庭暴力案件中法院认定证据不易,家庭暴力案件中法院采信证据不易。

只举几张伤情照片,病历,医疗发票,报警回执,凶器等,对受害人来说,证明家庭暴力存在很难,甚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难获认定。样本里部分法官对此想法是,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和受伤照片等,虽能反映原告受伤,却无法证明原告受伤是被告行为导致因而不予采信 。

此外,仅仅依靠单个证据没办法确定案件结论,统计得出的结果表明,只有一方当事人进行自我陈述,然而却不存在其他相关证据的那些案件,没有任何一个被法院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这种情况;仅仅只有病历、照片作为证据的,法院普遍情况下也是不会认可家庭暴力曾经发生过的 。

在该文四百个样本案件里,仅有九个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均为女性,当事人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占比百分之二点二五。其中六个案件获得法院批准,占申请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六点六七的;三个案件申请未获批,占比率百分之三十三点三三。和指控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数目相比较,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数量少,法院的核准率,核准率是批准申请数与申请数的比值,该核准率偏低。

文章觉得,核准率比较低的缘故主要存在两个方面:其一,或许是人民法院在核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之际把控标准太过严格;其二,证据欠缺 。

将涉家暴案件数量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数量做比较,这表明多数当事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了解,或者没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与此同时,法院在裁定准许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候,于明确裁定具体保护措施这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家暴受害人申请离婚损害赔偿难获准,获赔金额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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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份样本里,出现了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有76件,这76件占比19%。在76件申请当中,存在不同结果,有29件获得了法院支持,这29件占38.16%;还有47件申请没有获得许可,47件所占比例为61.84%。

倘若因配偶当中的一方施行家庭暴力进而请求损害赔偿这种情况出现,那么获准支持的情形是24件,这24件在全部赔偿申请事件数量里所占比例是31×(58/100),在全部样本判决书里所占比例是6% 。

在实际获赔的29个离婚案件当中,受害方获取了损害赔偿金,其中,10001 - 20000元的有9件之事,占比31.0%,5001 - 10000元的情形有6件,所占比值为20.69%,而这个比例是指所有案件当中的占比哦,3001 - 5000元的存在6件,在全部案件里占20.69%,1001 - 3000元的数量为4件,其占比为13.793%,高于2万元的状况对应3件,在总体中占10.34%,除此之外,还有1件赔偿金处于1000元以内,占3.45% 。

对于是否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这或许会于一定程度上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裁判结果产生影响,人民法院往往更倾向于把未成年子女判给没有家暴行为的那一方,不过这种影响并不是特别显著。在91个确认了家暴事实的样本案件当中,仅有31个案件涉及到了未成年子女抚养方面的问题。

判决母亲享有直接抚养权的有10件,判决父亲享有 直接抚养权的有15件,另有6件是父母双方轮流抚养,该论文觉得,对于家暴实施方与抚养权确认方之间的关系,法院的认识还有待提升文中提到,在人民法院确认家暴事实存在的状况下,判定孩子的抚养权时,依然过度侧重于父母双方经济实力,过多考量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意愿,而不看重家庭暴力情形,是不够慎重的 。

文章建议提升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能力

作者针对该论文中研究发现的涉家庭暴力诉讼案件呈现出的适用效果,据此就立法与司法提出若干建议,包括应统一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应提升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能力,应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等 。

认定标准统一的家庭暴力,意味着公安机关、法院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都得把反家庭暴力法里的家庭暴力定义当作准则,该部法律对家庭暴力认定范围予以了扩大,把经常性谩骂、恐吓归入到家庭暴力行为方式里,这是由于经常性谩骂、恐吓这类行为,其造成的损害不像身体暴力那样直观明显能看到,可是给受害者带来的精神伤害是实际存在的,只要当事人能够拿出证据来证明配偶一方对自己实施了有形的身体伤害行为或者无形的言语伤害,并且达到“经常性”标准的,就都应该认定为家庭暴力 。

文章持有这样的观点,在另外一方面,警察属于干预家暴的首要力量,需要切实有效地提升警察处理家暴的水准,首先,应该引领警员确立正确的反家暴观念,去克服那种把家暴归结为家庭成员日常生活动态或者琐碎事情争辩的错误认识,其次,要对警察接听报警、出动警力等干预家暴的行为予以规范。为此离婚证据调查取证,应当采取多种措施,通过专门在警察院校开设反家暴课程,进行反家暴职业培训,开展反家暴实践训练,发放干预家庭暴力手册等,提升警员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让其具备正确立场,掌握调查、处置以及干预家暴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从而改善干预家庭暴力的效果 。

此时,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反家庭暴力实践里极为直接高效的举措一部分,所以要全力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功用。鉴于其是临时性紧急救济手段,人民法院核查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时,对于是否已出现家暴或者是否遇到现实危险的判定,适宜从宽把控,而不该把此程序法上的判定与实体法上是否构成家暴的判定同等看待,进而更准时高效地守护受害人或者潜在可能的受害人。

文中指出,除上述建议外,法院应公平分配家暴举证责任,凡确认存在家暴的判决书均应引用反家庭暴力法,改善家暴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判决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充分考虑家暴事实,对法律职业人进行反家庭暴力法培训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王选辉 实习生 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