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弘泰侦探调查公司
service tel
13728687007
站内公告:
诚信为本:市场永远在变,诚信永远不变。
侦探案例
调查信息当前位置: 首页 > 调查信息
正规的婚姻调查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重要消息,你知道来源是哪里吗?  时间:2025-10-31 09:16:57

法发〔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相关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相关通知,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每个省,以及自治区,还有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厅(局),解放军的军事法院,以及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它的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遇到的新情况,解决近年来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遇到的新问题,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地组织学习,请切实地贯彻执行。执行之时,碰到那般影响颇为关键的问题情况下,务必要赶忙一层一层向上汇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有公安部 。

国家最高级别的人民法院,国家最高 level 的人民检察院,国家治安维护的公安部 。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解决新情况,为解决新问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近年来发生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刑法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侦查实践,结合起诉实践,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必要时,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涵盖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涵盖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涵盖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涵盖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若多个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就管辖问题产生争议,那么由它们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来指定管辖,对于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情况,应按照该公安机关所在地区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来受理。

存在不同犯罪嫌疑人做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团伙开展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是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包括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方面,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当符合并案处理的要求时,相关公安机关能够一并立案进行侦查,设有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的需求,和移送审查起诉的要求,还有提起公诉的要求,此时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时也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针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之时的行政执法部门去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方面的问题,

行政执法部门,依规收集的物证,依法调取的书证,依照程式制作的视听资料,依规生成 的检验报告,依法构建的鉴定结论,按照流程勘验的笔录,按特定要求现场编制的笔录,于经公安机关加以细致审查,可以予以采用时得以采用后,再经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慎审查, 获得认可通过之时通过之下产生最终结果,并在人民法院庭审期间,历经质证经确认已无疑问,方可作为刑事证据予以合理使用。

为执法行使行政职责的部门为此而制作出来涉及证人所表达的言辞内容、当事人自身所做的讲述等等情况汇总记录,若是公安机关觉得产生了必然的需求能够致使其进而当作刑事方面相关证据来加以运用的时候,那么就应该依照法律所规定的要求再行去进行 gathercollectioncompilation,并且开展创造工作时确保其严格符合规定 。 (此处需要对 “重新收集、制作” 进行意译以免句子直白,用 ‘gather collection compilation’ 表示收集制作等意思,实际应用中可根据具体语境选择更合适的表达替换) 。

三、涉及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存在抽样取证方面的问题,以及委托鉴定层面的问题。,

公安机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之际,能够依据工作所需进行抽样取证,或者与同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协商,请求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倘若法律、法规针对抽样机构亦或是抽样方法存有规定,那就应当委托规定的机构,并且遵循规定方法抽取样品。

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若存在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人民检察院同样如此,人民法院也是这样处理 。

公安机关应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应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审查的对象是鉴定结论。还要听取权利人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这些意见是就鉴定结论而言的。并且可以要求鉴定机构作出相应说明。

四、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自诉案件的证据收集问题

人民法院会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这一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而不能获取的证据,在其提起自诉的时候能够供应有关线索,并且申请人民法院去调取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调取。

五、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

具有相同名称的商品,以及名称不一样但所指为同一事物的商品,能够被认定作“同一种商品”。“名称”具体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里,针对商品所使用的名称,一般情况下也就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里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指的是,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说基本相同,相关公众通常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问题_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_新证据调查取证

确认“同一种商品”,需要于权利人注册商标得到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及行为人实际展开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对比。

六、有关针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相关问题, 首先是要明确其具体所指范围,接着再来探讨认定的标准是什么,最后还要研究认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情况。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商标,在进行这种认定时,又有着怎样不同的考量因素,以及这些因素之间会如何相互作用,这些都是需要深入分析的要点。其中,认定“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一行为的主观判断还是客观判断,同样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包括认定过程中所依据的各类证据该如何收集、整理与分析,还有在面对复杂商标情况时,如何准确运用相关规定来做出合理认定,这些都充满了挑战。总之,围绕这一认定问题,存在着方方面面极为容易混淆且难以理清头绪来妥善解决的情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具有细微差别的改注册商标的字体情况在于或者字母大小写的改变,以及有文字横竖排列的改变 ,这些改变与注册商标相关 。

(二)去改变注册商标之中文字,以及字母、数字等彼此之间的间距,然而这种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情况;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商标,其与注册商标在视觉方面,基本不存在差别的情况,足以对公众造成困扰、带来误导的,这样的商标。

七、关于侵权产品价值,该侵权产品是尚未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或者是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对于此情形下其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

在计算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状况时,该产品涉及制造、储存、运输环节,且处于未销售状态,对于已制作完成的产品而言,其尚未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这里的附着含加贴之意,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同样含加贴之意,若存在确实、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该产品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那么此产品价值会被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里,尚未销售的情形,以及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东莞出轨调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假充注册商标的商品还没有售卖,货值金额处于十五万元以上的;

一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部分销售的情况,二是具体为那已经销售出去的金额不满五万元,可是该商品与那些尚未售卖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就货值金额而言二者加起来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了 。

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没有进行销售,然而其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了十五万元以上但却不满二十五万元 那么,若是其货品价值进而达到二十五万元以上 则分别要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个法定刑幅度,给出相应的定罪并要予以处罚 。

销售金额达到了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未销售货值金额也达到了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均达到了同一法定刑幅度,在此情况下,要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去酌情从重处罚。

九、关于,销售他人非法制造之物,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里,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问题,

销售,他人伪造的,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他人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未经销售,数量处于六万件以上的;(一)他人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尚未开展销售行为,数量在六万件之上的;

(二)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存在两种以上,尚未销售,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三)部分售卖他人伪造的,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售卖的标识数量未达到二万件,不过与还没有售卖的标识数量加起来在六万件以上的 ;

(四)部分销售,他人伪造的,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不过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

十、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 的认定问题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在他人作品里,通过刊登收费广告的途径,以捆绑第三方作品这般形式,直接或是间接收取费用 ;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所创作的作品,还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存在侵权情况的作品,在网站之上或者在网页里面提供刊登具有收费性质的广告这一服务,直接地或者经过间接途径收取费用的;

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问题_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_新证据调查取证

(三)采取会员制的形式,借由信息网络去传递他人的作品,收取会员注册所需费用或是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十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常要依据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来认定,还要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来认定,也要依据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来认定,或者依据能够证明出版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或者依据能够证明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又或者依据能够证明出版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还或者依据能够证明复制发行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对于涉案作品种类众多,同时权利人分散的案件而言,上述证据确实难以逐个取得,可是若有证据表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物,并且是非法复制发行的,同时出版者、复制发行者无法提供获取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这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然而,要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了权利,或者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又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则算例外情况。

十二、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的认定及相关问题

“发行”,涵盖总发行,包含批发活动,涉及零售活动,存在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情况,还有出租活动正规的婚姻调查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重要消息,你知道来源是哪里吗?,举办展销等活动 。标点按照规范使用,句末标点为句号。这里按要求调整为了完整的句子结构与停顿形式,以符合改写要求。

非法从事出版行为,对他人作品进行复制,接着展开发行活动,此行为存在侵犯著作权情况,且已构成犯罪,那么将按照所构成的侵犯著作权罪施以定罪处罚,而不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以及其他犯罪。

十三、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在以营利作为目的的情况下,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借助信息网络朝着公众去传播他人的文字作品,以及音乐作品,还有电影作品,以及电视作品,再者美术作品,以及摄影作品,并且还有录像作品,以及录音录像制品,另外还有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作品,具备下列情形当中的一种,便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新证据调查取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呈现一种情形,或者数量展现一种状况,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规定的标准之中的任何一个,然而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各自一半以上的;\n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所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数量同样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这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十四、关于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存在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情况,且该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那么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要累计计算。

二年以内多次施行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动,未曾经过行政处理,累计数额形成犯罪的,理应依照法律定罪惩处,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不受前面所说二年的约束 。

十五 , 关于 为 他人 实施 侵犯 知识产权 犯罪 提供 原材料 的 行为 的 定性 问题 , 关于 为 他人 实施 侵犯 知识产权 犯罪 提供 机械设备 等 行为 的 定性 问题

明明知道其他人实施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却为其提供生产环节,提供制造侵权产品所需的主要原材料,提供辅助材料,提供半成品,提供包装材料,提供机械设备,提供标签标识,提供生产技术,提供配方等诸多方面的帮助,或是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通讯传输通道服务,提供代收费服务,提供费用结算等服务,这种情况是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来论处 。

十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的处理问题

若行为人实施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现象,并且与此同时还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情况,依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更为严重之一的规定来进行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