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宗智
实行庭审实质化,也就是达成“以庭审为中心”这一概念,乃是确保刑事案件质量极为关键的一项举措,还是司法权行使必然要达成的要求,更是“以审判为中心”经过逻辑推导得出的结果。
刑事庭审虚化的典型表现与形成原因
刑事庭审存在虚化现象,它是司法实践里长期存在着的,却没能被有效加以解决的制度性问题,这种虚化主要呈现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庭审调查没能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所以证据审查逐渐趋向于形式化,另一方面是庭审举证、质证趋于简化,从而造成了普遍性的庭审不充分,庭审虚化的形成,确实和庭审本身的特性有着关联。因庭审具有集中性,也就是在一个限定的时空里聚拢所有有意义的案件信息,这也导致了庭审时空存在有限性,致使部分有意义的案件信息于有限的庭审里或许未能得到充分呈现;庭审存在角色依赖性,这使得庭审依赖于诉讼双方的能力以及责任心,要是诉讼一方或者双方不能够切实履行其角色职能,全面而有效的审理便很难达成。如此,法官就只能在案卷中去获取庭审时没能获取的信息了。
可是,就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而言,庭审虚化得以形成,主要是跟刑事诉讼程序的安排私人侦探所-法庭听证会的实质性需要技术和规则。

地方有益经验具有普遍适用价值
促使庭审实质趋于实际化,这不仅是刑事审判方式方面的重大变革,而且还跟刑事司法的体制、机制、程序制度以及理念的变革有着紧密的关联性,笔者工作单位所处之地的成都市中级法院于国内率先开展推动庭审实质化的试点工作,这实在是难能可贵,其主要具备的意义在于创造出了改革的“成都经验”,拥有一定的普遍适用的价值。
在改革试点进程当中 ,隶属于成都市的中级法院 ,特别留意三个方面 ,其一 :极为充分地留意改革的技术层面 ,于我国刑事庭审的条件状况之下 ,探寻能够合理解决涉及庭审有效性的各类技术问题的方案 ,举例来说 ,针对庭前会议以及其功效 ,庭审证据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证人涵盖侦查人员出庭质证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等问题 ,展开认真的探索 ,归纳总结合理的方法 ,从而形成了部分具备一定价值的研究成果 。其二 :留意把改革试点与规则完善相互结合起来 ,进而形成一系列拥有一定普遍指导意义的操作规范 。像《刑事诉讼证据开示操作规范》,以及《刑事诉讼庭前会议操作规范》,还有《刑事诉讼举证规则》这些,包括《刑事诉讼非法证据调查程序操作规范》 《刑事诉讼人证出庭操作规范》,以及《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一审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另外还有《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若干规定》 《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专业化审判的实施办法》等10多个相关制度规范。三是把改革试点和法官审判观念 的变革结合起来,并且和庭审能力的提高相结合。各项措施发挥作用,所在法院刑事审判法官被促使,强化程序公正观念,增强庭审中心意识,重视庭审,深入研究庭审,审判方式得以变革,推动了这一变革 。
可以这样改写:取得一定成效的成都市中级法院的改革,和各方面的大力支持紧密关联着,特别是离不开成都市检察院的支持。大家都清楚,假定检察官在庭审里对举证采取大而化之、消极应付的态度,庭审向趋于法官的“独角戏”发展,庭审实质化就必定“没戏”。各方面的支持,让改革试点变成公检法、政法委、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律师的共同作业,所以此项改革的试点经验,也是司法各方共同努力时形成的系统性经验。在司法观念更新层面,改革试点所起到的作用,或许更为关键,此项变革,已然对司法实践,特别是庭审质量的提升,以及“反向促使”侦查和公诉质量的改进,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三个重点

一方面,对以上地方试点所具备的意义予以肯定,另一方面,笔者内心更期望的是,这项改革能够朝着深入的方向去推进,而且,要让其在普适的意义层面上,进一步收获到实际的成效,鉴于以上这些情况,故而产出了三点想法:
首先,着重关注庭审实质化于审判现实当中被广泛推行的情况。庭审实质化,其中最具难度去推动的工作,并非是进行试点,而是后续的全面推广工作,也就是针对所有存在争议且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予以落实,切实让庭审在对事实进行认定以及对法律加以适用方面发挥出决断功用。为达成此目标,依旧需要各个层面提升认知,增强推动庭审实质化的主动性与自觉性。其一,要正确认知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之间究竟怎样的关系,明确唯有“借助法庭审判所带来的程序公正”,才能够“达成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二是。要正确去认识侦查和审判二者之间的关系。需查明案件事实,要打击刑事犯罪,在这一方面,侦查属于关键所在,审判是以其为中心的。应该看到证据调查概念,多数侦查的案件其实是不存在问题的,然而少数案件依旧是受打击偏向以及侦查能力的影响从而出现差错。因此,务必要推动“以审判为中心”以及“庭审实质化”。三是。要正确地看待案卷同庭审,这里面涵盖庭前证言以及法庭作证的关系。证人是法庭的证人并非警察的证人,警察仅仅只是为法庭准备证人而已。要认识到这么一条用在诉讼方面的公理,证人得在法庭这个提供的空间里去进行作证,目的是能让法庭可以有效地去审查相关证言,然而庭前警方所摄取的那种书面证言仅仅属于传闻证据,从原则上来说是不具备证据所拥有的效力的,除非是有着真实性方面可靠保障的情况。所以呢,要按照 “以审判作为核心”、庭审朝着实质化方向发展的精神,促使应该出庭进行作证的证人能够出庭予以作证,对书面证言的效力加以限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基本的关系是必须去理清的,就好像打击犯罪跟保障人权、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这样的关系等等,要是解决不了这些基本的认识问题,那就很难去推动这项难度极大的工作。
其二,对庭审展开深入探究,进而塑造出更具备能够被推广,能够被复制特性的成果。《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要完善庭审规则。鉴于庭审实质化关联到一些操作性方面的问题,还有技术性方面的问题,倘若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那么就无法有效地推动工作向前发展。就像各类证据的庭审调查规则,法官引导、把控庭审涵盖对控辩双方所提出的诉讼异议进行裁判的尺度与方法,法官认证以及裁判的方法和要求,另外还有二审庭审实质化方案等等 。
首先,关注处理庭审实际趋向过程里的关键、棘手问题。从工作范畴来说,庭审实际趋向最大的棘手之处仍旧是存在争议案件里的证人到庭问题。由于多种因素的遏制,这项工作真的是“知晓容易实行困难”。然而不管有无困难多么繁杂,为确保庭审实际趋向以及案件审理品质,一定要战胜困难,确保最低程度的证人到庭需求,以此强化刑事审判的程序合理性以及品质保障。有人讲,证人到庭就有可能说出不实之词。以实证角度而言,于严肃的法庭空间之内,在法律责任的沉重压力之下,除去某些有着重大利害关系的证人和素质极其低下的证人,说谎话的证人数量不多。并且倘若证人说了假话,也能够借助庭审质证机制去加以鉴别。所以,庭审实质化,不可以搞案件类型例外,尤其是要处理一些尚未实质化的老大难问题,像职务犯罪案件的庭审实质化问题。如此才能够切实彰显出凭借程序公正去确保案件实体公正的积极效应。
(作者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