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司法解释第7条作出规定,婚后存在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况,此种情况下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那么就能够看作是仅仅针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而该不动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形,当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时,该不动产能够被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不过有当事人另行约定的情况则除外。
在第10条当中提到,有这样一种规定,即,若是夫妻当中有一方,在其婚前的时候,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且是以个人财产去支付首付款,再接着是在银行办理贷款,婚后呢,又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贷款,而不动产登记的名字是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对于该不动产,是要由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来进行处理的。要是双方不能够达成协议的话,那么人民法院是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那条贷款呢,这是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一起共同还贷所支出的款项以及与之相对应财产所增值的那部分,在离婚的时候,应当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这部司法解释的部分支持者和反对者。
男人的离婚成本是不是太低了

正方:宋先生,35岁侦探调查公司-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房子归房子,爱情归爱情!观点争锋与法律解读,已婚
我赞同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虽说听起来“不合情理”婚姻法出轨,可我从事律师工作,思考问题常常从法律角度着手,那时我购置房子,是父母出钱购买的,从心理层面讲东莞正规调查公司,我绝对不期望未来失去一半,这般对于辛苦一辈子积攒钱财买房的父母而言是不公平的。
这对女方来说也是一样,不能说对女人不公平。
在我所代理的某些离婚案件当中,多数情况是围绕利益展开纠缠,特别是在房子这方面,夫妻双方你争我夺,已然快要成为仇人了。如此这般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是起到防范于未然的作用,婚前属于谁的就是谁的,如此简单明了。并且,对于那些妄图依靠“傍大款”而后通过离婚达到一夜暴富目的的人而言,无疑是将以往存在的法律漏洞给堵住了。
反方:李女士,31岁,婚龄3年

我感觉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极其容易对处于“男人背后位置的女人”产生不利状况。按照我的情形来看,一旦我跟老公解除婚姻关系,孩子必定是由我独自抚养。换句话讲,我会成为一位带着孩子的离异女性,而我老公所拥有的婚姻历史,对于他再次步入婚姻可以说不存在任何方面的影响。
事实上,男性与女性都需通过工作获取收入,而所说的分工主要是在对家庭的贡献层面得以体现。女性不光得去挣钱,还要承担生育子女,以及对子女进行教育的责任 ,其对家庭的付出并非能够凭借出资数量多少来予以衡量的 。
我朋友讲,依据这个新的司法解释,要是因男方感情出现出轨从而导致离婚,那么,妻子在得到补偿之外,没有权利去主张房子的所有权。其结果也许是妻子手中的钱愈发贬值,然而房子作为家庭里最为重要的财产来源,却被存在过错的一方占有了。
有人认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能够堵住“傍大款”这种行为,此言绝非是符合实际情况乱说一通的,而是毫无根据的胡言乱语呢!傍大款的那类人难道仅仅是心怀在后来如果离婚时能够分得一半财产这样的想法吗?对于他们来说被看重的是与拥有大量财富者在一起时生活上物质方面能够丰富充裕呀。所以呢,那些原本就愿意嫁给有钱人并与之一起生活的人会依然选择嫁给有钱人,并不会因为考虑到后来一旦离婚可能会分得财产就将自己想要嫁给有钱人这个想法给直接打消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