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午后进行了闭幕会议,对多项决议草案、法律草案以及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投票表决,会议最终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新中国首部民法典,即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实施。回望参与立法历程,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啸以“心情激荡”四个字来表述。民法典刚获表决通过,程啸向红星新闻报道时表示,众多民法研究者的立法夙愿终于达成。
国家与政府十分关切,法学界人士协力促进,于立法过程中提出意见建议,如今已获批准,所有民法研究者均会倍感骄傲。不过,这仅是漫长征程的开端,民法典第1260条,关于其后如何准确阐释和运用,依然任务艰巨前景漫长。
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大全”的民法典,能否适应数字时代?部分引发广泛讨论的条款,是怎样逐一确立的?正式推行之后,对民众的日常起居会产生什么作用?程啸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
民法典适应了当代社会科技、经济、文化进步的要求,针对一些新兴状况、疑难问题迅速给出了应对措施。例如网络买卖、网络侵权、个人资料获取等。程啸指出,民法典是面向二十一世纪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增强国家管理效能具有关键作用。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啸
30天“冷静期”适用于协议离婚
家暴或出轨等诉讼离婚不受限
红星新闻:民法典中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您怎么看?
程啸谈到,制定法律时,关于离婚缓冲阶段的讨论非常热烈。必须首先确立的基本准则是婚姻自主,包含结婚自主和分手自主。然而,任何自主权都有界限,比如直系亲属之间不允许结合,法律会依照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来划定限制范围。
婚姻解除时,需注意若干事项。所谓缓冲阶段,仅限于当事人前往登记处协商解除关系。双方或许因日常纷争口角,一时冲动决意分手。过后或会心生悔意。必须防范此类草率决定。
离婚会对社会造成若干负面影响,社会由众多家庭构成,离婚会产生诸多问题,例如财产分配、子女抚育等,这对未成年的身心发展极为不利家暴出轨不受离婚冷静期限制,因此法律针对此类协议离婚,设定了一个月的审慎期,双方经过三十日的深思熟虑,若仍决定分离,就必须完全尊重并维护他们的解除婚姻的权益。
该制度并非涵盖所有离婚状况,遭遇家庭暴力或婚姻不忠,确实会造成关系破裂,若向法院申请离婚,便不存在是否适用该期限的问题,立法者在创设多项制度时,会权衡不同权益,不会追求绝对无拘无束,毕竟这种无拘无束可能会损害其他权利或利益。
如何在不同诉求间设定清晰的界限,这是一个关键议题。民法典是社会各层面权益的协调工具,其目标在于实现最理想的均衡状态。

单位要建立性骚扰预防和投诉机制
雇主可能会为雇员性骚扰行为担责
红星新闻:民法典对防范“性骚扰”的规定,有何现实意义?
程啸指出,性骚扰议题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以往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虽有涉及,但存在明显不足,该法律仅是原则性声明,例如仅要求禁止对女性实施性骚扰,而且性骚扰的适用范围狭窄,仅限于女性群体,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性骚扰现象既可能发生在同性之间,也可能出现在异性之间。
民法典在涉及身体与健康权利的章节里,对性骚扰行为有详细说明,内容相当周全。性骚扰属于干涉他人身体自主控制范畴,例如禁止触碰他人私密区域。性骚扰还会损害他人身心健康,长期遭受此类行为,会让当事人承受巨大精神压力,心理状态会变差。
另外,民法典清晰界说了性骚扰,其核心是违背他人意愿。性骚扰与刑法中的强制猥亵情况不同,后者已属于违法甚至犯罪,例如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若未达到这种程度,规定其承担民事责任就很有必要。
实施性骚扰行为的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性骚扰者之所以能够得逞,需要关注其得以实施的原因。受害者常常选择隐忍东莞婚外情取证,不敢反抗,这主要是因为双方存在明显的职务等级关系。在上下级之间,受害者在地位悬殊的情况下,往往不敢发声。某些大学里,导师对学生学业方面有支配作用,一旦此事泄露,学生或许无法顺利毕业因此民法典着重要求相关机构、公司、教育机构等,必须构建防范措施和举报渠道
一旦出现此类情况,根据机构制定的规范,能够迅速启动审查流程。通过机构内部解决,往往比采取法律途径更为快捷,同时也能产生更强的警示作用。依照劳动法规,若员工实施性骚扰行为,组织有权单方面终止雇佣关系,并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在大学环境中,依据教育部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标准,对有性骚扰行为的教职工,可以予以直接否定评价。别说晋升职称,连饭碗都保不住,会被直接被开除。
民法典针对防止性骚扰行为建立了整体框架,确立了基础的法律准则。后续将出台多项具体规范,例如劳动法规、教育法规等众多法律都需要包含配套条款。民法典中明确的防范与制止责任,若单位未能遵守,将需承担相应后果。雇主可能因未落实安全保护责任,需对雇员实施性骚扰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网购下单、快递签收、网站VIP会员……
民法典对网络社会生活规范周全
红星新闻:民法典能否跟得上网络信息时代的步伐?
程啸提出民法典高度重视了当前信息时代和网络社会的特点,他与其他部分学者在民法典制定期间曾提议合同部分设立专门的网络服务合同章节,但最终未能实现这一目标,但这并不妨碍民法典对网络社会进行有效约束。
例如,总则章节阐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维护;合同章节针对网络协议的成立,明确下单动作即代表协议生效,收件确认则表明协议完成履行。另有一些服务项目,比如购入某个网站的顶级会员资格,对方会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购买方,会员资格得以确认,这表示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网络上传布许多侵害他人隐私、名誉、肖像的行为,民法典人格权编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网络侵权责任方面,先前侵权责任法仅有一项第36条涉及,现行民法典则通过四条具体条款加以明确,其中包括实施通知移除等必要行动的规范,授权网络参与者向服务提供商提出行动请求,同时要求服务提供商依据网络状况及时执行删除内容、屏蔽信息、切断关联等操作,目的是有效遏制网络上的侵权现象。
网络技术进步迅速,部分议题或许暂时不宜写入民法典,例如备受瞩目的网络预约出租车交通事故责任归属问题。

红星新闻报道:生活中若遭遇网约车事故,在民法典施行后应如何应对?
程啸谈到网约车相关事宜,他说明在制定民法典侵权责任部分初稿时,曾经包含此议题,但最终将其移除,原因是该领域尚在演变之中,民法典作为根本大法,一旦确立便难以频繁修订,因此,对于这类不够成熟且变动较大的规范,将其纳入民法典反而不利于有效监管。
网络预约出租车是一种新兴行业,一旦出现交通事故,乘客、驾驶员、服务提供商,究竟由谁来承担后果?民法典虽然没有对这类情况做出明确说明,但这不代表当前的法律框架无法处理此类纠纷。法院可以参照侵权责任章节的相关条款,针对不同情况处理网络预约出租车的责任归属问题。
熊孩子偷着打赏主播,家长能要回吗?
民法典有规定来解决这类问题
红星新闻报道,当前社会上,部分青少年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动用大量资金进行游戏内购或向网络主播进行高额打赏。民法典对此类情况应如何应对,是一个亟待探讨的议题。
程啸表示,类似情况确实曾经出现过。例如,有未成年人将父母的数十万元钱款用于给网络主播打钱。针对此类情形,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由于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通过该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当前,许多年纪很小的孩子就掌握了使用手机和电脑进行游戏的方法个人信息调查公司-法学专家解读:家暴出轨等诉讼离婚不受冷静期限制,甚至还会对直播平台进行金钱方面的支持。
最高法院在相关解释中表明,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若未经其监护人许可,在网络游戏中进行付费,或在网络直播平台上进行“打赏”等行为,花费了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钱款,那么当监护人向网络服务提供商要求退还这些款项时,法院应当予以批准。
这是在突出网络直播平台对于赠予者身份的确认责任,需要判定其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一个八岁到十八岁之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其行为能力与其智力水平、理解能力是否匹配是关键问题。孩子有时会一时冲动,可能损失几十万元,这种金额已经超出他们的认知限度。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可以解决这类问题的。
扶不扶、劝不劝,还有后顾之忧?
民法典为善意之举撑腰:免责!
红星新闻报道:面对他人求助,人们常常犹豫不决,不知道是否应该伸出援手,也不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劝说。民法典的出台,旨在为公众的积极行为提供法律保障,让好心人有法可依。
程啸表示,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以前,民法总则就明确指出,必须首先辨别某个行为是否属于救助他人,或者是否由行为人导致侵权后果;假如有人驾车将他人撞伤,按照法律规定,肇事者有责任对伤者进行救治;而如果只是普通路人,目睹他人跌倒,并非法律规定必须施救的对象,若自愿提供帮助,即便对被救助者造成损害,也不必承担法律后果。
民法典明确指出,若在挺身助人时蒙受损失,受害者有权向侵权方索取赔偿;当救助倒地者时,若自身被其他车辆撞击致伤,受害者可以要求肇事司机承担补偿,倘若该司机选择潜逃或缺乏赔偿能力,受害者亦能向被救助者申请合理补偿。
因此,民法典通过两种途径维护助人为乐者的权益。针对挺身而出却蒙受损失的情况,民法典总则条款明确,主动施救给被救方带来损害无需承担赔偿。现实生活中常有此类情形,民法典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满足了民众的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