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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找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时间:2025-12-25 09:06:31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 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了犯罪事实,又查到了犯罪嫌疑人员的时候,要依据管辖范围,展开立案侦查工作。

任何个体以及任何单处,一旦发觉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既有权利同时亦有义务,朝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去报案或者举报。

人的身体、财产权利被侵犯,存在犯罪事实,或者有犯罪嫌疑人,针对这些情况,遭受侵害的人,具享有一种权力,那便是,可向公安机关,或者向人民检察院,又或者向人民法院,去进行报案,或者实施控告 。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又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以及控告,还有举报,全都应当接受。对于那些并非属于自己管辖范围之内的,应当移送至主管机关去进行处理,并且还要通知报案之人,以及控告之人,还有举报之人;对于那些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却又必须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去采取紧急措施,之后再移送至主管机关 。

对于犯罪人来讲,若其朝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去自首,那么会适用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况。

报案、控告、举报,可用书面形式来提出,也可用口头形式来提出。对于那些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而言,理应作成笔录。在宣读无误之后,要由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人进行签名,再或者进行盖章。

受理控告、举报的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向控告之人、举报之人阐明诬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然而,只要并非是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纵使控告、举报所涉事实存在偏差,甚至属于错告的情形,依旧要把它与诬告作严格区分。

警察局、检察院亦或是法院都应当去保障报案这人、控告这人、举报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的安全,报案这人、控告这个人、举报这个人要是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以及报案、控告、举报的这种行为,那就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如果是对于报案、控告、该举报,以及自首的那份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当中任一机关,都针对其材料,应当依据管辖范围,快速地进行审查,当认为存在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应当予以立案,当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极其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便不予立案,同时还得把不立案所用原因通知给控告人,要是控告人对此不服,那么能够去申请复议 。

倘若人民检察院觉得公安机关对于那理应立案展开侦查的案件却并未立案侦查,又或者被害人认定公安机关针对那理应立案进行侦查的案件而不予以立案侦查,并且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来了,那么人民检察院就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去说明不立案的缘由。要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无法成立,那就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而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之后必须立案。

下述几种情况,即第一百一十二条所涉及的,对于自诉案件而言,被害人是拥有向着人民法院直接进行起诉的权利的。要是被害人出现了死亡的状况,或者是已经丧失了行为能力的情形,那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还有近亲属具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人民法院是理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受理的。

第二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已立案的刑事案件,理应展开侦查工作,去收集、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能够依照法律先行予以拘留,在面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依据法律实施逮捕 。

第一百一十四条,经过侦查的公安机关,对于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开展预审,要对收集以及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实。

有这么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设定是,当事人以及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利害关系人在见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了以下行为当中的任何一种时,他们是被允许去朝着该机关进行申诉或者控告的:

(一)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定时间段到了尽头,却不给予释放,不进行解除,也不予以更替;。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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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予以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理应及时作出处理。对这种处理要是存有不服之情的话,能够向处于同一级别的相关人民检察院去申诉;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予以受理的那些案件,如果有异议,是可以向上一级别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正对申诉这件事应当及时展开审查,一旦情况被核实是属实的,就要通知负责这件事的有关机关实行纠正。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百一十六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定得是那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之中处于职能规定范畴内的侦查人员担起责任去开展进行。在讯问这个行为发生的时候,负责讯问的侦查人员数量规定是不能小于二人。

已然被送交至看守所予以羁押之后的犯罪嫌疑人,针对该犯罪嫌疑人施以讯问的侦查人员,实施讯问这一行为应当是在看守所的内部环境当中来进行的状态 。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可以将其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特定的指定地点,当然也可以到他的住处去进行讯问,不过在此过程当中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给予的证明文件。对于在现场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在经过出示工作证件之后,能够进行口头传唤,不过应当在讯问笔录里注明这一情况。

被传唤以及拘传所持续拿来作计时的时长,是不可以超出十二小时这个规定界限的;要是具体面临的案件情形,特别重大并且复杂到了一定程度,进而需要采取拘留、逮捕这类措施的时候,那么被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就不可以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个规定界限了。

可不能以接连不断地传唤、拘传这种形式去变相地拘禁犯罪嫌疑人,每当要做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这个行为的时候,都得确保做到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以及给予其必要的休息时间才行。

在一百一十八条中,对应情况是这样的,当侦查人员去讯问犯罪嫌疑人之际,首先要做的是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没有犯罪行为,要使其去陈述有罪的相关情节正规找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或者是无罪的辩解方面情况,之后再向其提出问题。对于侦查人员所提出的问题,犯罪嫌疑人理应如实进行回答。然而对于那些与当前案件不相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是拥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的。

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之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身罪行能够获得从宽处理这一法律规定;这一规定是存在的,是关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

第一百一十九条,讯问那些是聋子、哑巴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有那种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与进去,并且要把这种情况清清楚楚地记写在笔录里面。

第一百二十条要求,讯问笔录得交给犯罪嫌疑人去核对,针对那些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要是记载存在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能够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错误之后,应当进行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同样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予以准许。必要之时,侦查人员也能够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之际,存在可以针对讯问进程予以录音或者录像的情形;而针对那些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此类情况下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存在多种地点选择,其既能够在现场开展询问工作,又能够前往证人所在单位进行询问,还可以到达证人住处实施询问,甚至去到证人自己提出的地点开展相关询问事宜。并且,在面临必要情况时,能够通知证人前往人民检察院予以提供证言,或者通知证人前往公安机关为警方提供证言。另外,当在现场对证人展开询问工作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而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特定地点去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所开具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其,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还要如实提供证言,并且,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是要负相应法律责任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第四节 勘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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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侦查人员,对于和犯罪相关的场所,以及物品,还有人身,包括尸体,应当展开勘验,或者进行检查。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之下,进行勘验,以及检查。

第一百二十七条、任何的单位,还有个人,都存在着义务,去保护犯罪的现场,并且要马上通知公安机关,让其派员进行勘验。

侦察人员去实操勘验,而且还要进行检查,于此期间,必然得持有证明文件,这证明文件需要有人民检察院所开具的,或者是公安机关所颁发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于那死因不明的尸体而言时,公安机关呢可是有着决定解剖的权力,与此同时呢还会去通知死者的家属去到现场的。

有的案件中,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特定、独特特征,为了明晰其伤害情况,为了知晓其生理状态,会针对于人身展开检查,会提取指纹信息,会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倘若犯罪嫌疑人拒绝进行检查,在侦查人员觉得有必要的情形下,能够实施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勘验的情况要写成笔录,检查的情况也应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还要由参加检查的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且需要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下,当处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这个阶段的时候,针对于公安机关所完成的勘验、检查工作,要是人民检察院觉得有必要进行复验、复查,那么在这类状况下,人民检察院能够要求公安机关去开展复验、复查工作,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还能够派遣检察人员参与到其中。

第一百十三条把,为了弄清楚案件情况所实施的行为,于必要特定时候之际,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予以批准过后,这样子才允许开始实行侦查实验行为。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切足以造成危难、凌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在侦查实验时,皆被禁止。

第五节 搜 查

为了达成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的目的,侦查人员能够针对犯罪嫌疑人,以及有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对其身体、物品、住处还有其他相关的地方展开搜查。

任何单位,每一个个人,均负有这样的义务,即要依照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所提出的要求,去交出能够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还有书证,以及视听资料等各类证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进行逮捕的时候,遇到紧急状况,即便不另外使用搜查证,同样能够开展搜查,在执行拘留时也是如此 。

在实施搜查这个行为的时候证据调查概念,应当有被搜查的那个人,或者那个人的家属,或者邻居,或者其他能够作为见证人的人同时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关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搜查情况,需写成笔录形式,笔录应由侦查人员以及被搜查人,或者被搜查人的家属,或者邻居东莞出轨调查取证,还有其他见证人进行签名或者盖章留存。倘若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处于在逃状态,又或者拒绝进行签名、盖章操作,于笔录之上应当予以注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