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朱某甲女儿朱某乙于男友徐某住所内遭徐某殴打,同年4月29日7时左右,经医院一番全力抢救仍无效调查侦探-办案故事:靠扎实证据排除怀疑,成功锁定真凶背后的证据调查概念,不幸离世。此案件历经多次审查,然而因关键证据存在疑问,所以未能够顺利提起公诉。
向贵州省检察院提出申诉的申诉人朱某甲,是一位失去女儿的母亲,案件发生多年后,她依然怀着对司法公正的坚定信念,相信法律会还她女儿一个公道。贵州省检察院指令遵义市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办理 。
历经时间长久、案情繁杂如“硬骨头”的状况,我们仔细去梳理原案证据之后发觉,原案一直并没能提起公诉,其核心关键症结是在于,徐某翻供之后的无罪辩解跟证人马某的证言基本上相吻合,进而产生给出了一种叫“另有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程度”,致使提供的相关证据链条出现存在缺口,没办法形成完整闭环。然而我们于此次复查期间发现,徐某在整个侦查全部阶段有作出9次持续稳定的有罪供述情况出现,其这些供述跟多项其他在案的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仅仅只是因为徐某实施翻供行为、提出存在有他人作案的可能性这一点证据调查概念,就能够形成所谓的“合理之怀疑”,这样的情形可能并不恰当。因此,审查“合理怀疑”是否成立是揭开本案真相的关键。
我们凭借对全案各个证据进行细致入微、层层剖析,从而极其敏锐地察觉到原案办理进程当中所存在的问题,即去审查翻供辩解以及矛盾证言之过程未能达到那种追求完备、毫无瑕疵的程度。在本案原案办理的相关环节里,徐某进行了翻供,声称被害人是在案发前一天的时候外出从事卖淫活计,然后被嫖客施以殴打,其目的在于刻意营造出有另外真正凶手的虚假表象,进而为自己逃脱罪责制造出能够引发合理怀疑的因素。然而,依据法医所做出的鉴定结果来看,被害人是由于严重颅脑损伤而导致死亡的,从医学领域的常识以及日常生活所积累的经验来进行判断的话,像这种损伤必然会致使行动能力迅速地丧失,根本难以保持像往常一样的正常活动状态。那么,在此之后,被害人究竟是通过怎样的方式抵达徐某所居住的地方的呢?

我们揪住这一不符合常理的地方,梳理出本案存在的五个疑点:其一,有罪供述为何被否定?徐某曾作出了多次稳定的有罪供述,并且能够与间接证据相互印证,那他翻供的理由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可信度?其二,“吻合”的证言是否可靠?证人马某的证言多次前后出现矛盾,对于关键细节的解释不符合常理,其客观性值得怀疑。其三,是否存在串供行为?徐某曾供述与马某合谋编造“被嫖客所打”的虚假情节,这一重大线索原案是否进行深入追究?其四,时间差是否符合常理?徐某表示,朱某乙于4月26日外出进行卖淫活动时,遭到了嫖客的殴打,然而,在严重颅脑损伤之后,近三天能否自如行动呢?五是存在这样的问题,“场外”证据是否被忽视了?徐某在被释放之后,曾向多名亲属承认了罪行,对于这些事后的陈述,原案是否予以考量呢?这五个大疑点,均直接指向了原证据体系存在着薄弱环节。
循着那般疑点,一场严谨细密没法疏漏的法律监督以及证据补强工作,快速地积极开展起来。我们拟定了周全详尽毫无遗漏的补查提纲,还在整个过程里引导侦查,针对被害人从遭受伤害直至死亡期间的时间间隔,去做补充鉴定,弄明白时间间隔确定是在48小时以内,我们跟着又把这个鉴定结论跟被害人的通话记录、行动轨迹等客观存在的证据,进行交叉锁定,借此来确证伤害行为是在4月27日发生的,最终全然否定了被害人关于在4月26日受伤的不符合实际的辩解。
在复查期间,我们深切地体会到,必须巧妙运用客观证据这一“矛”东莞出轨调查取证,以此去戳穿主观辩解这一“盾”,我们调取了被害人完整的通话记录,还获取了其轨迹信息,这充分证明在4月26日当天,被害人并未外出,徐某声称的“其外出卖淫被嫖客殴打”这一谎言,自然就不攻自破了。
与此同时,针对关键证人开展测谎予以辅助审查,其结果呈现为未通过,最终精准判定伤害行为出现于4月27日,借此戳破徐某所制造的“另有真凶”这一假象。
基于此,徐某翻供之后所做出的无罪辩解被予以否定,证人那自称为“吻合”的证言被推翻了 。

我们深切地体会到,有一种情况是,当科学得出的鉴定结论跟客观存在的行动轨迹彼此相互锁定的时候,不管谎言设计得多么精巧,都会变得毫无说服力。也就是说,当言词证据呈现出类似“罗生门”的状况时,一定要善于积极主动地运用技术手段,把“合理怀疑”转变为“科学定论”,进而构建起没法被反驳的因果关系,句号。
围绕“唯一结论”,在复查阶段科学构建起完整证据体系,2022年7月,遵义市检察院依法把对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予以撤销,同年9月,针对徐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提起公诉,2023年3月,遵义市中级法院断定检察机关对徐某的指控是成立的,以故意伤害罪给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某认罪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时间过去了两年之后再回头去望这起案件,其中办理案件之中的细节以及内心经历的过程仍然一个个清晰地在目。针对朱某甲来讲,这是给女儿最后的一种告慰;对于我们这些检察官来讲,这是对“努力使得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当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一种坚定的实践。
(口述者为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杨腾燕,整理者是吴虹、黎娟、马玉)。

